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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8100729526XP/2020-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3-11
名称: 关于《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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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1  浏览次数:-

  一、制定缘由及框架内容

  (一)制定缘由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3日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在《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基础上对留用地政策作了一定的修订。2018年9月4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8〕50号)。我市执行的《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留用地相关内容与上述文件不一致。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需对《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作出修订。为此,阳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框架内容

  《规定》共十六条。主要框架内容有1、留用地的定义、范围;2、留用地安排;3、留用地选址的原则;4、留用地安排折算货币补偿标准;5、留用地的调整置换;6、留用地报批;7、留用地规划、用地手续办理;8、留用地开发建设;9、责任与追究。

  二、《规定》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4、《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

  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6、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6号)

  7、《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5〕22号)

  8、《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8〕50号)

  9、《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办〔2013〕81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我市各镇(街道)目前征地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参照阳江市已出台的《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8〕50号),启动了该《规定》的起草工作。通过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网上公示等程序,对《规定》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阳春市各镇(街道)范围内的留用地规划管理。

  (二)留用地安排

  原省《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我市各镇(街道)按10%至15%安排,没有统一标准,但都符合省文件的规定。现阶段,我市仍有相当部分留用地欠账尚未兑现,但随着国家和省下达的建设用地规模越来越少,我市土地规模紧缺,土地资源可用空间不足,导致留用地无地可留,无法保障被征地村集体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考虑到我市征地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市拟实行如下规定:

  1、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发文时间〕前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2、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的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的安排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

  (1)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实地留地。

  (2)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进行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建设项目的征地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再安排实地留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留用地安排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为鼓励和引导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接受货币补偿方式,减少土地供应压力,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都作了一定的提升,具体如下:

  1、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执行。

  2、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等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1.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该园区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3.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相应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级别价执行。

  (四)留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1、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不包括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留用地由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不需缴交征地成本(含报批成本),不需补缴出让金。

  2、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前的,留用地不需缴交征地成本(含报批成本),但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需根据2017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阳春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春府办复[2017]135号)精神按基准价修订的宗地地价的40%缴交土地出让金。

  (五)留用地规划、用地手续办理

  1、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完成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时核定拟安排留用地的具体位置及用地面积,函告市住建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规划条件。

  2、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市区留用地容积率为≤3.0,超过3.0部分要另向国土资源部门补缴调整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

  3、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六)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

  (七)留用地开发建设要求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按规定通过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集体性质留用地不能用于村民宅基地及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2、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审核后按规定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视同出让)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规定》施行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我市各镇(街道)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管理,并完善相关的业务办理流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