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明晰各级消防工作职责,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起草了《阳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三、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部署实施消防工作科技重点项目,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消防安全隐患大、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教育部门应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和监督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和参与对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部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6〕336 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阳府办〔2020〕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地方经费项目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政策和《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 号)要求,落实消防救援队伍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的市县负担部分经费保障,按时、足额划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协助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
生态环境部门应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和演练;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负责对燃气企业,包括城镇燃气场(站、点、管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并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重大火灾及抢险救援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照,对监督职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防火检查;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对市场、商场、中介服务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将消防产品列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加强流通领域消防器材质量监管;把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纳入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抽查,依法开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抽查结果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的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带消防功能、防爆功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支持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标准体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指导企业加强产品防火性能标准化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职能部门,依法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应根据工矿企业行业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管理水平;依法督促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辖区专职(志愿)消防队、企事业单位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指导;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城管部门对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规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由财政支出。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四)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制规定》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解读材料与《责任制规定》同步在阳春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