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严禁非法养殖牛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户)。
二、凡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牛蛙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其非法养殖、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举报。
四、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市 农 业 农 村 局 7713060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7736242
市 水 务 局 7737200
市生态环境分局 7734600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