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灾害有关的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滑坡是指山坡岩体或土体顺坡向下滑动的现象。一般由降雨、河流冲刷、地震、融雪等自然因素引起。
崩塌是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的地质现象。包括倾倒、坠落、垮塌等类型,分为岩崩和土崩。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形成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与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和人为因素形成的地面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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