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24〕1 号)等文件规定,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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