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如何入户?
答:1、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2、对1992年4月1日到1999年3月31日《收养法》施行后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3、对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对上述依照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申请人的落户申请、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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