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何某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时该公司与何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何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何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不受理通知书,以何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何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此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
一审程序中,法院释明要求何某按劳务合同纠纷主张权利,何某当庭表示不同意变更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广东省高院认为何某在2014年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某与某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何某在原审法院向其解释后仍坚持以劳动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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