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双方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共同到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
自离婚冷静届满后三十天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办理登记(发证) 冷静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持规定有效证件和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2张2寸红底单人照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办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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