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是否可以自行开采河砂?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在当年度的可采区及可采期内,总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必须取得当地村委会书面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水政主管部门备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砂量的监管。不得在禁采区及禁采期开采,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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