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人?

2022-11-01 09:33:20 文章来源: 阳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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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谓农村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人?


答: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要求,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实行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的“双主体”责任。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既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小水电站业主以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为准;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除市县属小水电站外,其余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双主体”责任人即是相对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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