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民、法人需要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予以受理;
(三)立卷、收费。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审查。由承办公证员对公证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公证人员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昕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六)出证。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经审批后,公证处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保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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