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在网信反映的问题,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参保人无论是否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均可在市外已开展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的医院进行联网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均由就医地医疗机构记账,参保人仅需支付个人支付部分费用,无需再回参保地申请报销。
二、需要提前备案。备案有如下两种方法:方法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先由本地具有转诊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然后到参保地的社保窗口填写异地就医备案。方法二:参保人微信搜素“粤医保”小程序,进入程序后,下拉页面,在“异地就医”模块中点击“异地就医备案”进入异地就医线上备案登记功能填写备案所需要资料信息,然后进行提交审核。参保人应提前在参保地完成异地就医备案工作。
三、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市内同级医院下调10%(本市三级医院为例: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60%,市外报销50%);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市内同级别医院下调15%(本市三级医院为例: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60%,市外报销45%);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下降5%执行。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不分医院级别,待遇标准如下:
(一)普通群体: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达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至65000元报销60%,65000元以上(不含65000元)报销70%。
(二)困难群体: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起付标准下调80%,即起付标准为3000元,报销比例达到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起付标准下调70%,即起付标准为4500元,报销比例达到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市外就医,办理或者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二次补偿)报销比例都按市内比例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