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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 凡对引进资金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资者,下同)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二) 引资者引进的项目须是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规划要求的生产型项目。
(三) 资者引进的非生产创税型、资源消耗型项目,以及原企业同类产品扩建型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 引资者引进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在该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税收的第一个税收结算周年,由市政府按照项目生产企业缴纳属入本市库税收收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二) 资者引进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根椐具体情况采取“一项一策”的方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 引资者的确认。由引资者填写《阳春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阳春市招商引资证明》,加蓋投资项目睡产企业印章后送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每一个投资项目只能有一个引资者。
(二) 引进资金的确认。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共同审查后,出具确认证明。
(三) 引进项目的税收确认,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共同审查后出具确认证明。
(四) 引进有特殊贡献项目的确认,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 市招商引资项目核查小组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擬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补充说明
(一) 一年为一个奖励周期,每年对现奖励一次。
(二) 省、阳江市垂直管理的单位和驻本市的军队、武警等视为市直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元宝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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