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星海湾收取业主容量气价(2300)的问题(已答复)

2017-12-15 09:09:44 文章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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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17:12:40关于星海湾收取业主容量气价(2300)的问题


根据 粤价〔2012〕266号       2012年12月3日的《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三章第18条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或以其他名目收取相同或类似费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

  该文件明文规定: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所以星海湾向业主收取2300的管道煤气的费用是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星海湾可以向我们业主方收支这个费用?


阳春市发改局(物价局):
  回复内容:尊敬的网友:
    你投诉阳春市星海湾物业公司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的问题已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根据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两部制气价的,气价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构成。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成本;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包括合理利润)。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由新开通燃气的终端用户自主选择一次性缴交或者在一定年限内按月缴交,一次性缴交的应给予适当优惠”的有关规定,燃气公司可向用户收取容量气价。
    根据阳春市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试行容量气价的复函》(春价函[2008]3号)的有关规定,管道天然气容量气价按2400元/户收取(目前其按2300元/户收取)。

                                    阳春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0日 (2017-10-10 11: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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