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
依规定,我市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若适龄儿童因身体等原因暂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其监护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申请延缓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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