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移工业园奖励办法

2020-08-07 11:40:20 文章来源: 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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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入园项目加快建设奖励办法公示


  为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6126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阳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一批项目尽快动工、建成投产,促进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高质量发展,拟制定《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入园项目加快建设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202087日至2020812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

  联系单位: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    

  联系人  :潘朝新    

  联系电话: 0662-770665(招商服务股)

  附件: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入园项目加快建设奖励办法          


  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      

  202087日         




  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入园项目加快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6126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阳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一批项目尽快动工、建成投产,促进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1、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依托园区带动发展的南山产业集聚地内,201951-2023430日内供地并建成厂房或投产的投资额达到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施奖励。

  2、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项目包含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依托园区带动的南山产业集聚地内项目。

  第三条  奖励办法

  1、珠海对口帮扶阳江指挥部产业共建安排资金进行奖励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2、珠海对口帮扶阳江指挥部产业共建不再安排资金进行奖励的,将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予以兜底奖励(即珠海帮扶奖励不足部分由阳春市政府补足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动工奖。计划投资总额1亿元(含)至2亿元之间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建设规划全部建筑物动工且均达到正负零零以上的奖励60万元;投资总额为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建设规划全部建筑物动工且均达到正负零零以上的奖励80万元。

  2、建成投产奖。计划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建成生产厂房时,按建成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厂房正式投产后,按投产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单个项目建成或投产的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

  1、项目主体是在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依托园区带动发展的南山产业集聚地为地址办理商事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工业企业。

  2、在201951日(含1日)后取得项目用地(以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并进行项目立项(备案)、开始动工建设。

  3、符合动工奖项目的实施条件,按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的动工条件和动工日期落实。

  4、厂区总建筑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不低于500元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或大跨度钢结构厂房(办公楼及宿舍、饭堂等非生产性建筑不纳入奖励范围)。

  5、通过省产业共建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审核,且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6、已建成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类)或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类)的厂房全部正式投产。

  7201951日前已供地的项目续建不予奖励。

  以上7个奖励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建成厂房阶段

  1、企业的商事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证明材料(市发改等部门出具)。

  3、项目动工时间证明材料(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4、厂房面积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厂房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类型为房屋产权登记)复印件或出具厂房竣工证明材料。以上三项,只须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6、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由市统计局出具)。

  7、厂房工程造价证明材料(由造价资质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每平方米厂房工程造价不低于500元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工程结算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工程开支发票等)。

  8、供地证明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二)投产阶段

  1、项目投产证明材料(市工业园管理局提供)。

  2、由市场监督、工信、财政、统计、工业园、珠海帮扶阳春工作组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组的现场勘查材料。

  第七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自行编制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六份报送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由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牵头组织由市场监督、工信、财政、统计、工业园、珠海帮扶阳春工作组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组进行审核,在确认上报的情况属实并加具意见、签名盖章后,由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上报阳春市政府审批。

  2、市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公示,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园管理局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3、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于20236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阳春市工业园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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