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春市委组织部、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春市财政局 《关于村(居)委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春人社发〔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在职的村(居)委会干部应参加社会保险。在政策规定条件内由个人选择需参加的险种(如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职村(居)委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市财政按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作为参保费用(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其余参保和补缴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和第二条规定“在村(居)委会任职期满不再连任的干部,市政府不再补助;在村(居)委会任职期间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干部,市政府不再补助。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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