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春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56号提案的答复

2018-06-01 16:55:50 文章来源: 阳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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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发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命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市道路命名工作的关心支持,现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局业务工作范围,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答复如下:

一、几条道路命名是否恰当的情况说明

(一)广场路及广场命名。绵登广场并不是地名管理部门所命名称,而是市绵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命名的,后改为住宅用地。中心广场包括两部分,一是新建的仿欧式广场,二是原有的春城公园。市政府为改善城区内环境,把原来在广场中心位置的街道拆除,并连同春城公园一起合建成了中心广场,而很多市民还是习惯性地称之为春城公园。东湖广场位于市中心东侧,面积4万多平方米,是我市面积最大、功能最全的广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最为集中的地方,且因该广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环境优美,每天有不少游客前来观光游览。广场路位于东湖广场旁边,是由地名管理部

门批准命名的道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广场品位的不断提升,广场路也应该会更加深入民心。

(二)东湖路及其细划路段。东湖路是我市春城街道横贯东西的主要街道,由东沿江路起延伸至东湖水库,故称“东湖路”,并根据路段特点,细致划分为东湖东路、东湖中路、东湖西路三段。

(三)环城路命名依据及由来。春城原来分为内城、外城,为防止和阻滞日寇侵略,内城筑有坚固的城墙,于19402月拆毁。现在的环城路就是沿旧城墙基修建而成。环城路的命名既是对阳春一段历史的传承,也是地名命名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

二、关于委员第一条建议的情况报告

(一)2003年,我市正式成立了地名委员会,专门负责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区划地名股。在阳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对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进行排查,我市没有命名不规范的道路,只是有少数道路的名称还缺乏文化底蕴,特色不够明显。近年我市对五座主要桥梁的重新命名,便是基于这种考量。

(二)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虽然我市现有道路名称中有的确实缺乏文化底蕴或不尽如人意,但也不宜轻易变更,因为轻易变更道路名称,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一旦道路名称变更,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门牌等信息将全部需要变更,相应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邮政通信部门均需要根据业务范围,对所有户籍信息、地址信息等进行变更。2.给企业管理等带来不便。各大企业的工商执照、机构行政代码证等一系列证书若未能及时进行变更处理,会给工商等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不便,同时企业也将承担因未能及时变更登记而受到相应的处罚。3.给地图出版带来不便。如果城市地图的出版商没有及时更新一个城市新设和变更的道路名,将会使该城市地图丧失其最基本的导向功能,地图出版物也将毫无意义。

三、关于委员第二、三、四条建议的情况汇报

委员在提案中所提第二、三、四条建议所涉及的工作暂不在我局业务范围,建议第二条建议由市住建局接收办理,第三、四条建议由市城管局接收办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地名和道路管理工作的重视、支持及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将依据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阳春市民政局

2018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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