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培艺、杨国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学校周边流动摊点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37号)已收悉,现我局根据工商职能答复如下:
1、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工商部门将积极配合市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食品加工经营主体的查处。
2、根据《阳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食品加工流动经营主体的查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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