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春市政协十届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36号的答复

2021-10-12 10:00:41 文章来源: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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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祖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街头临时早餐摊点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对街头临时早餐摊点的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的规定审查。

  食品摊贩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市食品摊贩存在多而散、经营时段不一、无食品摊贩登记等情况,建议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镇(街道)组成工作协调机构,由各单位按职能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开展相关工作,逐步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管理。

  当前,我局在监管工作中着力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通过日常检查和突击式不定期检查对食品摊贩开展检查工作,重点对食品摊贩的食材、从业人员健康开展检查。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感谢张祖律委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亦欢迎张祖律委员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及建议。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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