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春市政协十届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69号的答复

2021-10-12 10:11:07 文章来源: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

  张盛广、黎扬信、梁卓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阳春市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提出答复如下:

  一、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一)拟申请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规定,我局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商事登记工作,在市场主体准入环节严控油烟污染。 

  二、意见建议

  一是由主管部门牵头制订餐饮服务业油污染防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到污染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二是专门污理机构,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依法查处。三是开展相关宣传活动,让污染防治意识深入人心。

  污染治理,事关你我他。感谢委员对我市污染治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以上答复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浏览次数:-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对阳春市政协十届六次会议委员提案第69号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