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春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4号的答复

2023-01-30 09:41:49 文章来源: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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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集体留用地合作开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对留用地开发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2019年,我市人民政府根据阳府〔2018〕50号文等文件,制定了《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并于同年印发实施了《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春府〔2019〕4号);2021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对《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印发实施了《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春府〔2022〕5号,详见附件)。

  根据春府〔2022〕5号文的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处置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村集体留用地如何开发应由本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春府〔2022〕5号文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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