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发展阳春生态品牌猪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办理养猪场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需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春自然资规字〔2020〕7号)、《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生猪健康养猪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春府办函〔2021〕122号)等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在签订用地协议后向当地镇(街道)申请办理用地备案,当地镇(街道)将符合规定备案信息汇交我局上图入库。
为了更好指导镇(街道)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工作,充分运用国家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用地政策,促进本市实施养猪项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根据有关文件细化了工作流程,制定了《阳春市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经营和发展设施农业。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对阳春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61号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