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18〕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
附件:春府函〔2018〕67号阳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附件).pdf 春府函〔2018〕67号阳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决定的通知(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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