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1024918、1024785号原件,他项权证(2007)第224、225号,根据《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函》((2018)粤1781执554号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证:1024918、1024785号,他项权证(2007)第224、225号原件予以注销。
公告单位:阳春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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