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阳春市进一步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公示

2019-06-17 16:53:49 文章来源: 阳春市教育局
字体: 【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奖励扶持办法和奖励评审程序,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解决学位不足问题,根据《阳春市进一步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春府〔2019〕19号)精神,经研究,我局起草了《阳春市进一步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对该方案进行网上公示。联系人:张海飞,联系电话:0662-7658223。

 

阳春市进一步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解决

学位不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市要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解决我市学位不足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根据《阳春市进一步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春府【2019】1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奖励扶持办法和奖励评审程序,确保奖励及扶持政策公平、公正,并对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由阳春市教育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不含学前教育)申报民办教育发展奖励和扶持的、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及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等工作。

第三条 奖励内容。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投资方。

第四条 扶持政策。对我市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公办教师定时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第五条 民办学校建设资金奖励申报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能申报一次性奖励。

(一)在我市民办学校规划范围内通过公开交易的办法以出让土地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目投资建设的。

学校服务范围主要是我市生源的。

(二)学校须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三)学校在通过公开交易的办法以出让土地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有可研性报告审批手续,并完成规划设计的,需申请预算奖励的。

(四)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一次性奖励的。

(五)学校投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广东省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高中学校需达到省一级高中办学条件规划建设的。

(六)学校校舍建筑部分规划设计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的。

(七)民办学校建成后须取得我市有关建设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

(八)申报的民办学校资产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并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奖励办法。对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办学用地的,市政府以学校建设投资总额(含土地、基建和设施设备)为依据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学校建设投资总额的15%。投资方取得办学用地、缴清出让价款、并经有资质单位对学校建设进行设计、审图和编制预算等,市投审中心对预算审核后,市政府三个月内按市投审中心审核后的预算价计算奖补资金一次性奖补给投资方。投资总额最终以学校建成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学校建设投入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准,奖补资金实行多还少补。

第七条 奖励按照下列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评审

(一)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校按要求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审定。市教育局受理学校的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学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三)市教育部门负责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四)拨付奖励经费

第八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申请奖励的民办学校处在投资前期或投资建设期间而获得奖励资金的,投资方对市政府扶持的奖补资金要与市财政设立共同监管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同时接受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二)已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并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民办学校,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学校自行支配。

第九条 市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检查、监督,若民办学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收回已奖励资金。

第十条 实施帮教扶教,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质发展。

(一)探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机制,在保证公办学校完成自身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同时从民办学校遴选优秀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

(二)市教育部门要积极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创造条件。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教扶教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按其原聘岗位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享受帮教扶教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原则上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时限不超过3年。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公办教师被委派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的经历视同到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

(三)具体帮扶办法由教育局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及每年全市教师资源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