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春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第十七届10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四届第13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阳春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库(饮用水源地除外)、河道(饮用水源地取水口范围除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等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如国家、省、阳江市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协调机制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制定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台账、制度建设以及编制实施方案。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定价工作;负责建立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加油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光伏能源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和五年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价格评估备案、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三)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饮用水源地除外)、河道(饮用水源地取水口范围除外)、水利工程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国资局。负责按阳春市屠宰场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建立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联席会议审批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批准的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合法、合理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使用,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但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较长或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明显不符合现行要求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到期后不再续签。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和阳江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 2024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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