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经核实,截至2018年4月30日,我市有以下135辆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6个月未审验(具体见清单或可登录阳春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angchun.gov.cn/“公告公示”栏目查阅),现予公告其道路运输证作废并予依法注销。
附件:阳春市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6个月的车辆清单.xls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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