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阳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第四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2024-03-21 16:10:20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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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一

  基本案情:

  10月19日,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科执法人员依法到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液位监控仪报警输出设置内置声音报警为关闭状态、防爆声光报警为关闭状态、卸油阀控制器为关闭状态、潜油泵控制器为关闭状态)。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我局出具了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已依法对该加油站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基本案情:

  11月27日,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科执法人员依法到某商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店存在以下问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有效期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8日)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

  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出具了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已依法对该商店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

  基本案情:

  11月29日,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科执法人员依法到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该企业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配送给某烟花爆竹专营店的银兴烟花小金鱼为玩具类摩擦型产品,仅限出口);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郑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配送服务管理制度)。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我局出具了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已依法对该企业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郑某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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