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

2024-09-18 11:27:34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

  典型案例:2024年2月7日,阳江市应急管理局、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三甲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三甲镇某某副食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副食店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处理结果:对阳春市三甲镇某某副食店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伍元整(85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爆竹15.5箱和零散爆竹163个的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以案普法——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