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关于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 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

2017-11-06 16:33:25 文章来源: 阳春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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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春城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7年6月26日19时左右,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七星村委会龙塘村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万元(以下简称“6·26”事故)。

  “6·26”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安委办按规定对我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目前“6·26”事故调查工作已结案,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委办的督办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结案情况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7月3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府办副主任曾*儒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黎*、市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谢*新、市安监局副局长谢*龙任副组长,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和春城街道办事处以及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阳春市“6·26”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6·26”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于2017年9月22日完成了《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经报阳江市安委办审核同意。2017年10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结案的批复》(春府办复〔2017〕315号,见附件2),同意事故调查组对“6·26”事故的事故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至此,“6·26”事故调查处理已在法定的时限内审批结案。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一)建议给予单位内部处理人员(2人)

  1、刘*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

  务中心社区经理,负责七星村委会辖区内线路设备的巡查、维护、障碍处理工作。刘光亮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龙塘村民反映有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情况,虽已向中心电话汇报,但在中心长时间没有作出处理时,没有对自己辖区内坠落的通信线进行安全处理,同时没有巡查发现辖区内通信线与蒋*德的电力线存在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国电信线路维护管理规定及维护部门职责》第二十条规定,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依据内部人事管理规定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2、范*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安全员兼社区班班长,负责中心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社区经理工作。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检查发现龙塘村存在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以及与电力线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依据内部人事管理规定对其作出降职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人员

  刘*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中共党员,负责城南片区电信业务全面工作,下辖七星村委会电信业务。未按规定组织对中心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检查发现七星村委会龙塘村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的情况;未检查发现七星村委会龙塘村的通信线与蒋*德的电力线搭挂、交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国电信阳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党员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    未认真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长时间坠落塘基路面的通信线未及时修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综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中心是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龙塘村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以及与电力线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以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免予追责人员(2人)

  1、蒋*德   七星村委会龙塘村养殖户,2011年9月20日经阳江阳春供电局春城供电所报装三厢农业生产用电,但没有按要求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第4.3.5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蒋成德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善后赔付工作,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且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建议对其免予追责。

  2、林*南   蒋成德的猪场及鱼塘承包者,承包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承包后对承包场所使用的电力设施长期疏于管理,没有对表后电力线进行维护、检查,没有发现并消除表后电力线与通信线交越、搭挂等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与蒋成德共同承担事故善后赔偿责任。鉴于赔付工作已完成,建议对其免予追责。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如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吸取教训,加强监管,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中国电信阳春分公司及阳春供电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本次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阳春供电局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触电安全意识,完善防触电警示标志,加大全市范围的供电线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3、中国电信阳春分公司、中国移动阳春分公司、中国联通阳春分公司、阳春市广播电视台和阳春供电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按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三线”交越、搭挂安全整治工作。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追究。

  为严肃教育责任人,警示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建议阳江市安监局、阳春市纪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附件:1、《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结案的批复》



  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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