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09-22 11:47:16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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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6月26日19时左右,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七星村委会龙塘村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万元(以下简称“6·26”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阳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邝**同志的指示,市安监局、春城街道办事处、供电、电信、公安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要求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同时要抓紧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7月3日,阳春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府办副主任曾**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纪委、市法制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阳春供电局、中国电信阳春分公司、春城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的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成立于2006年7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4UPR****;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营业场所:阳春市春城街道******;负责人:刘**;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下设社区班、营销班和营业班。中心负责人刘**,主持中心全面工作;中心安全员兼社区班班长范*,负责中心安全生产和管理社区经理工作。

(二)事故通信线情况

 发生事故的通信线位于春城七星村委会龙塘村P003、P004号通信杆之间。该段通信线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管辖范围,线路呈东西走向,长约124米,原由一条承力钢绞线,两条铜缆组成。2016年4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对龙塘村通信线进行升级,由中时信工程公司组织施工,增设一条光缆,并于当年6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

2016年11月,龙塘村村民陈**发现本村有通信线坠落到陈**和黄**两家鱼塘之间的塘基路面上,于是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七星社区经理刘**反映这一情况,但一直没得到处理。

(三)事故电力线情况

造成通信线带电原因是养殖户蒋**用电户的三厢表后线其中一条火线无绝缘层保护的裸露接头与通信线交叉接触。用电户蒋**的电表厢安装在七星村委会龙塘村罗阳高速高架桥底,离其农场约200米,用户号:031700170010***,2011年9月20日报装非居民低压新装业务,属三厢农业生产用电,供电源接220KV春城站10KV七星线七星屯堡公变,电表箱内安装的是3×20(80)A电表和塑料外壳式断路器DZ01-100/330开关,没有防触、防漏电保护功能。2012年1月1日,蒋**将猪场及鱼塘承包权以每年贰万元人民币转租给林***,承包日期至2021年12月21日止,双方已签订相关协议,但电表至今尚未办过户变更手续,现租户林**还是用蒋**的户号缴交电费。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组织市安监、供电、电信和春城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通信线下坠的部分属于P003、P004号通信杆之间的一段。该段通信线东西走向、长约124米,分别包含有一条承力钢绞条,两条铜缆和一条光缆。P003、P004号通信杆高6米(埋地后实高为5米)。由于通信线下坠,在距离P004通信杆东南约39米处,通信线有一小段坠落到陈**(西侧)和黄**(东侧)两家鱼塘之间的塘基路面上。通信线坠落到的塘基路面宽约3米(路面西侧番薯地,东侧小径0.7米,且向东边倾斜)。塘基路长约25米,**的猪舍位于其自家鱼塘北边。在距离塘基路事故发生点东面约70.4米位置,养殖户蒋**用电户的三厢表后线(共有三条火线)其中一条与通信线交叉接触,而表后线与通信线交叉接触处为无绝缘层保护的裸露接头,造成P003、P004号通信杆之间整段通信线中的承力钢绞线带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6月26日傍晚约19时,龙塘村民陈**和妻子曾**拔完花生回家,陈**挑着一担花生走在前面,曾**跟在后面慢慢走。陈**在经过自家鱼塘边时准备喂完猪后再回家吃晚饭,于是放下肩上的担,走塘基路去猪舍喂猪。当陈**走在塘基路面时,脚不慎绊到坠落在塘基路面的通信线,因通信线中的承力钢绞线带电,陈**被电倒并滚到东侧鱼塘里。其妻发现后,快步走去拖陈**,也被电了几下。由于陈**太沉,其妻没有足够力将其拉上,于是跑回村中呼救。一会儿,陈**的叔父和儿子先后赶到现场,将陈**拖上塘基并进行紧急施救,但陈**已不省人事。这时,陈**的弟弟陈宏*也赶到现场,发现事态严重,就立即拨打110和120电话,同时也通知七星村委会。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市公安、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参加救援。春城街道办组织安监办、综治维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市安监局派人赶赴现场,对事故救援展开指挥、处置、协调工作。

1、现场应急处置情况。陈**的叔父陈德*听到呼救后,火速赶到事故现场,并用竹竿将带电的通信线移开。这时陈**的儿子陈昭*赶到现场,陈昭*和陈德*合力将陈**拖上岸边,并进行人工呼吸。一会儿,陈**的弟弟陈宏*也来到现场。发现陈**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10”和“120”电话,同时也通知七星村委会。大约15分钟后。阳春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来到事故现场,经医生确诊,陈**已无生命体征。

2、事故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指示市安监、公安、供电、电信以及春城街道办事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经120医生现场确诊,陈**已没有生命体征。为查清事故发生初步原因,市供电部门在公安、安监、电信和春城街道办见证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发现离事故发生现场西面约70米远的地方,龙塘村养殖户蒋**用电户的三厢表后线其中一条火线与通信线的钢绞线交叉,该火线裸露部分刚好与钢绞线触碰,导致掉落在塘基路的整条钢绞线都带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邝**作出指示,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阳春市政府立即组织市纪委、检察院、公安、安监、法制、人社、总工会、供电、电信和春城街道办等单位成立“6·2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三是春城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经春城街道办和安监局协调处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和蒋**养殖户共同与遇难者陈**家属达成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与蒋**一次性各分别支付40万和2万元给陈**家属。目前,赔付款已全部支付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26”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万元。死者情况:陈**,男,汉族,现年54岁,住址:*****,身份证编号:*********。于2017年6月26日约19时在途经龙塘村内的塘基路准备到猪舍喂猪时,触碰到带电的通信线触电并滚落到鱼塘,造成溺水身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对长时间坠落塘基路面的通信线未及时修复,是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用电户主蒋**表后线使用绝缘不合格的导线且没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致使供电线路发生漏电故障时无法起到技术保护作用,是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养殖承包户林**2012年1月1日承包蒋**的猪场及鱼塘后,对承包场所使用的电力设施长期疏于管理,没有对表后电力线进行维护、检查,没有发现并消除表后电力线与通信线交越、搭挂等安全事故隐患。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社区经理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内(七星村委会)线路设备的巡查、维护和障碍处理工作。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2016年11月份接到七星村委会龙塘村民陈**电话反映有通信线坠落到塘基路面时,虽已向中心电话反映,但直到事故发生前中心对坠落通信线仍未作出处理时,没有对自己辖区内坠落的通信线进行安全处理。同时没有巡查发现龙塘村通信线与蒋**的电力线存在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安全履职不到位。

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安全员兼社区班班长范*,未组织对本中心管辖区域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检查发现管辖区范围内的七星村委会龙塘村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的情况;没有检查发现管辖区范围内七星村委会龙塘村通信线与蒋**电力线交越、搭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刘以宁,对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中心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龙塘村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以及与电力线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

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未认真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组织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龙塘村存在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以及与电力线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春市“6·26”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单位内部处理人员(2人)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社区经理,负责七星村委会辖区内线路设备的巡查、维护、障碍处理工作。刘光亮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龙塘村民反映有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情况,虽已向中心电话汇报,但在中心长时间没有作出处理时,没有对自己辖区内坠落的通信线进行安全处理,同时没有巡查发现辖区内通信线与蒋**的电力线存在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国电信线路维护管理规定及维护部门职责》第二十条规定,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依据内部人事管理规定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2、范*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安全员兼社区班班长,负责中心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社区经理工作。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没有检查发现龙塘村存在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以及与电力线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依据内部人事管理规定对其作出降职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人员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中共党员,负责城南片区电信业务全面工作,下辖七星村委会电信业务。未按规定组织对中心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检查发现七星村委会龙塘村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的情况;未检查发现七星村委会龙塘村的通信线与蒋**的电力线搭挂、交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违反了《中国电信阳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党员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       

未认真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长时间坠落塘基路面的通信线未及时修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综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中心是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龙塘村通信线坠落塘基路面以及与电力线搭挂、交越等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免予追责人员(2人)

1、**   七星村委会龙塘村养殖户,2011年9月20日经阳江阳春供电局春城供电所报装三厢农业生产用电,但没有按要求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第4.3.5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蒋**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善后赔付工作,得到死者家属谅解,且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建议对其免予追责。

2、**   蒋**的猪场及鱼塘承包者,承包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承包后对承包场所使用的电力设施长期疏于管理,没有对表后电力线进行维护、检查,没有发现并消除表后电力线与通信线交越、搭挂等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与蒋**共同承担事故善后赔偿责任。鉴于赔付工作已完成,建议对其免予追责。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如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东苑路客户服务中心和阳江阳春供电局,应当从本次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要全覆盖、全方位对全市通信线下坠情况深入排查,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和阳江阳春供电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文要求,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全市范围的线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三)阳江阳春供电局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民众的防触电安全意识。同时对电力设施周边有危险因素地方设立防触电警示标志,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四)供电部门指导用电户蒋**安全规范用电。

 

           阳春市“6·26”触电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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