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09-29 16:38:10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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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5日20时45分,广东省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G234国道西往东方向3178KM+850M处发生一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脱落,脱落后的车轮撞到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以下简称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120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出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伤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春湾中队出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监〔2017〕155号文件规定,市公安部门于2020年6月11日将该事故移交阳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7月30日,阳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阳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尹**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市公安局副局长许**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河㙟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5日下午17时许,冯**驾驶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到广东省罗定市钰源矿业有限公司马骝迳石场(以下简称罗定市马骝迳石场)装载水泥石(车辆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5450kg,事发时车辆及货物总质量88040kg,超载57040kg,超载270%),于19时许把车开到罗定市䓣塘镇把车辆交给肇事司机陈**驾驶,准备沿G234国道把水泥石运往阳春市河朗镇卖给河㙟镇平山堆石场。

  陈**驾驶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234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0时45分行驶至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时,因车辆发生机械故障导致左前轮脱落,脱落后的车轮撞到相对方向行驶、由练**驾驶的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练**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到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用137********号码的手机报警,称在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其本人驾车与一辆号牌为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110指挥室立即指令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春湾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红色的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和一辆银灰色的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货车驾驶员陈**在事故现场接受交警的处理。现场春湾中队值班民警发现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第一个车轮脱落,脱落的车轮撞到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员,造成了该事故。摩托车方连人带车跌倒在道路上,摩托车驾驶员已失去意识,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医护人员证实摩托车驾驶员已死亡。春湾中队民警获悉后即向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反馈情况,并向分管交警工作的公安局副局长许**和交警大队陈*大队长汇报。接报后,许**副局长和陈*大队长率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5月29日出具了《关于“5·15”死亡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于6月16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生。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阳春市政府对事故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认真协调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二是阳春市政府组织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和河㙟镇政府等单位,成立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三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开展善后调解赔付工作。

  目前保险赔付100万元已赔付到位,对于死者家属的其他赔偿诉求,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在协调肇事车辆所属企业、承租车主、驾驶员与死者家属协商,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

  厂牌型号为江淮牌HFC3311P1K7H41S3V,车辆识别代号为LJ13R6FK9J3304048,发动机号为1418C03384。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5月9日,登记机关为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浩宸公司)。核载2人,实载1人,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车辆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2019362200*******1、2019360500*******9,其中第三者险100万元。

  经核查,该车登记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记录7起,其中现场违法信息记录6起、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起,皆已处理完毕。车辆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5450kg,事发时车辆及货物总质量88040kg,超载57040kg,超载270%。车辆运载货物:石头,货物来源单位:罗定市钰源矿业有限公司马骝迳石场。

  赣C8M840号事故车辆证照齐全,所有人为江西浩宸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取得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为赣交运管宜字360983975500号,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18年5月11日,江西浩宸公司与冯**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车租赁给冯**全面负责运营管理。

  对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痕迹勘验,左前轮轴头断裂,左前轮脱离车体,车辆空档停放开双闪,刹车装置无损坏。有卫星定位装置,无行驶记录仪,无车载数据记录仪,车厢有明显改装加高痕迹。

  2.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机动车所有人:练**,登记住所:广西************************,无保险,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实载1人。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2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无违章记录。

  对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痕迹勘验,摩托车车身多处损坏,车头位置严重损坏,有新碰撞痕迹。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男,50岁,户籍地址:广东省******************,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为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4年7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陈**的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核查,陈**因交通违法累计记录6分已处理完毕。陈**经考试合格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类别为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日期至2021年3月3日。

  经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陈***进行现场检测,酒精浓度为0mg/100ml,没有涉嫌醉驾;毒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没有涉嫌毒驾。

  2.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练**,男,3*岁,户籍地址:***************,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C1E,发证机关为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5日。练**的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没有违章记录。

  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练**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没有涉嫌酒醉驾。

  (三)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事故双方车辆均无搭乘人员。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据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78112020000195号),陈**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练远钊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练**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死者练**,男,3*岁,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C1E),户籍地址:***************。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道路为双向两车道通行,呈东西走向。东往阳春市春湾镇方向,西往罗定市䓣塘镇方向,水泥路面,事发时无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良好,车流量较少,路段限速60km/小时。

  2.肇事车辆停车位置

  发生事故后,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G234国道由西往东行驶的车道位置,车头朝东,车尾朝西,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在G234国道由东往西行驶方向的车道位置,右侧车身着地,车头朝北,车尾朝南。

  3.车辆痕迹

  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前部第一个车轮轮毂损坏,轮胎脱落,脱落的车轮弹跳滚动183米到凌霄岩风景区路口位置。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多处损坏,前车头位置有被轮胎碰撞的痕迹且严重损坏

  4.路面痕迹

  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由西往东方向的车道位置有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刹车痕,长度为66.6米。

  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双向车道均有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脱落后弹跳滚动在道路上形成断续的车胎痕迹。

  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由东往西方向的车道位置有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形成的刮地痕。

  5.事故形态

  经对现场痕迹和车体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形态为:一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脱落后弹跳滚动碰撞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使摩托车严重损坏、驾驶员死亡的双方道路交通事故。

  6.事故车辆速度

  GPS数据显示,事发时(2020年5月15日20时45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时速为47.2km,没有超速。因事故路段没有安装监控测速设备,事发时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速不能确定,据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陈**供述,事发时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速约45km,没有超速。

  7.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监控数据情况

  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GPS数据正常,据江西浩宸公司提供的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记录,2020年5月1日至15日,赣C8M840号没有疲劳驾驶记录,在5月7日12时56分、5月15日11时28分分别有超速行驶记录。

  (七)涉事单位有关情况

  1.相关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持有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3309203359W,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2014年6月25日,营业期限:2064年6月24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汽车融资租赁服务,货车、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货物仓储服务,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运物流信息服务。江西浩宸公司取得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87717号)。

  江西浩宸公司财务独立,现有员工8人,货运车辆58台,都是以公司名义登记上牌、办理运输证,以租赁形式交给个人经营运输。2018年5月11日,江西浩宸公司与冯**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冯**经营,租金563896元(前期租金100000元,以后分24期每期租金19329元)。

  (2)罗定市钰源矿业有限公司马骝迳石场,是广东省罗定市钰源矿业有限公司属下石场,持有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5381MA4WF3011Q,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罗定市金鸡镇牛辣村,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2017年4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销售石灰石、石灰粉、氧化钙、氢氧化钙、石英石、石子、沙、新型墙体材料、铁矿石、铅矿石、锌矿石、陶瓷用高岭土、水泥用粘土。

  罗定市马骝迳石场是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货运源头装载单位,现有员工7人,目前处在基建期,其所属公司罗定市钰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取得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颁发的罗定市马骝迳石场《采矿许可证》。2020年5月15日,罗定市马骝迳石场为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配装水泥石。

  2.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管控情况

  (1)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罗定市公路路政、运政管理,负责交通稽查站和治超检测站的管理,进行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日常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每月到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执法检查,24小时不定时对辖区内各路段进行非法营运、超载超限、路政执法、维修企业检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对重要路段道路运输情况、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监管;与罗定市所有列入名单的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签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源头单位责任书》。罗定市马骝迳石场处在基建期间,虽然未正式运营,但是已经产出石料,并且长期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外运石料,罗定市交通运输局未及时将该石场列入罗定市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未与其签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源头单位责任书》,未将其列入视频监控。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存在管控漏洞,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肇事车辆源头超载以及在G234国道肇事路段(罗定范围路段)

  超载行驶行为。

  (2)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阳春市路政、运政管理,负责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阳春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日常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每月到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执法检查,24小时不定时对辖区内各路段进行非法营运、超载超限、路政执法、维修企业检查;不定期联合交警等有关部门上路执法;使用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对重要路段道路运输情况、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监管;与阳春市所有列入名单的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签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源头单位责任书》。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对G234国道肇事路段(阳春范围路段)存在管控漏洞,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肇事车辆超载上路行驶行为。

  3.路面管控情况

  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春湾中队(以下简称春湾中队)。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属春湾中队管控,为加强路面管控和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春湾中队落实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一是制定路警联勤工作机制,实行错峰巡逻;二是加强视频监控、路面动态管控;三是每月联合交通、路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四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事发当日,春湾中队勤务巡逻安排合理,且在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本职工作职责。

  4.事故车辆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经查实,事故车辆为江西浩宸公司出资所有,租赁给冯**负责经营管理、车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按约定缴交租赁金。除每月缴交给江西浩宸公司19329元人民币的租赁金外,事故车辆的全额营业收入归冯**所有,不上缴江西浩宸公司,事故车辆及其驾驶人由冯**直接管理,江西浩宸公司事实上未参与事故车辆的经营活动管理。

  5.事故车辆动态监控装置运行管理情况

  事故车辆有卫星定位装置,无行驶记录仪,无车载数据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正常,事发时车速为时速47.2km。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江西浩宸公司进行动态监控,发现违章违规则由监控员打电话通知驾驶员消除隐患。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陈**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致使肇事车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轴头瞬间断裂、轮胎脱落撞到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江西浩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长期租赁经营,源头管理缺失,以租代管。运营管理缺失,与冯**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冯**,由冯**进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1],未按相关规定对肇事司机陈**在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阻止肇事车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改装加高车厢,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等事故隐患[2]

  2.货运源头装载单位罗定市马骝迳石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设定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岗位,未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未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按相关规定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安装货物装载视频监控系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肇事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为肇事车辆违法超载[3]并放行。

  3.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承租人、实际管理人冯**违法擅自改装加高车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在罗定市马骝迳石场为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载货物并交给肇事司机陈秋林驾驶。

  4.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对G234国道肇事路段(罗定范围路段)存在管控漏洞,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肇事车辆超载上路行驶行为。

  5.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对G234国道肇事路段(阳春范围路段)存在管控漏洞,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肇事车辆超载上路行驶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阳春市“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货运企业长期存在以租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法超载放行等问题。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排查整治货运企业、车辆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江龙集团浩宸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浩宸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江西浩宸公司[4]实施行政处罚。

  2.罗定市钰源矿业有限公司马骝迳石场

  货运源头装载单位罗定市马骝迳石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罗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广东省货运源头治超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罗定市马骝迳石场实施行政处罚。

  3.罗定市交通运输局

  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对G234国道肇事路段(罗定范围路段)存在管控漏洞,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肇事车辆超载上路行驶行为,存在一定的疏忽失职。建议罗定市交通运输局向罗定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相关措施落实整改,加强路面管控,不留盲区死角。

  4.阳春市交通运输局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对G234国道肇事路段(阳春范围路段)存在管控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肇事车辆超载上路行驶行为,存在一定的疏忽失职。建议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向阳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相关措施落实整改,加强路面管控,不留盲区死角。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人)

  陈**,群众,江西浩宸公司肇事车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陈**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肇事车辆在G234国道3178KM+850M(阳春市河㙟镇凌霄岩风景区路口)路段超载行驶,致使肇事车辆左侧前部第一个车轮轮毂损坏、轮胎脱落撞到桂D307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

  冯**,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肇事车辆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承租人、实际管理人。冯**违法擅自改装加高车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在罗定市马骝迳石场为赣C8M840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载货物并交给肇事司机陈**驾驶。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王群

  江西浩宸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5],未按相关规定对肇事司机陈秋林在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肇事车辆改装加高车厢,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等事故隐患[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王*[7]实施行政处罚。

  4.朱建军

  江西浩宸公司安全部经理、专职安全员朱**,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计划对公司员工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肇事车辆改装加高车厢,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西浩宸公司内部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广东省罗定市、广东省阳春市三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认真整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西浩宸公司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货运安全: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加强货运车辆源头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排查治理车辆故障、改装、超载等隐患。

  罗定市马骝迳石场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监控人员,建立监控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进行严密监控。作为货运源头装载单位,杜绝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现象。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道路营运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货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资质。要认真摸查登记并公布本辖区内的货运源头单位,与其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要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源头单位和货运车辆监管。

  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辖区货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属企业。要走访重点运输企业,加大货运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坚决取缔违法经营货运车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货运车辆违法经营、监管不到位等而诱发的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抽查检查力度,督促营运车辆正确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装置,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可靠。一是加强对企业GPS应用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管,落实人员对运输企业GPS在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求运输企业严格执行GPS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配备足够的监控人员,确保全天24小时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二是强化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实时监控,严查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动态管理;三是强化GPS车辆上线率,使GPS车辆运行达到100%的安全受控,确保真正发挥GPS监控系统动态监管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勇于探索,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宣传工具,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扩大宣传教育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及营运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在“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中的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关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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