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1·3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06-23 09:38:38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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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1·3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31日12时20分许,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春市“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蔡**和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许**高度重视,立刻指示交警大队派人增援,并由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许**带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阳春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四通拯救公司的现场清理车辆、阳春市殡仪馆的工作车辆相继到达现场待命,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到现场开展勘查工作,15时许现场处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秩序。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7日,阳春市政府成立了阳春市“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局、春城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31日8时许,杨**在阳春市徐**普通货运部车场(人民桥)驾驶粤QY*****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去春城街道黎湖工业区在建的京伦妇产医院排队装地基泥,10时许装完出发前往岗美镇上的一家砖厂,大约一个小时到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卸完地基泥之后,杨**在附近吃午饭。午饭过后打算从岗美镇发车再次前往京伦妇产医院运输地基泥。

  12时20分许,杨**驾驶粤QY*****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空载从岗美镇往东湖东路方向行驶至阳春市春城镇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叉路口路段红绿灯路口,杨**驾驶的粤QY*****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最右直线行驶车道停车排队等待红绿灯。

  当绿灯亮后,杨**观察四周时发现粤QY*****重型半挂牵引车周围除了车辆前面有个妇女驾驶摩托车准备启动之外没有其他摩托车,确保属于安全的行车环境后,杨**缓慢启动车辆,沿右侧车道直线行驶;同时陈**驾驶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搭乘着其孙女陈**(两者均未佩戴头盔),车身后还搭载一胶箱酒,陈**驾驶粤QC****号在遇有前方粤QY*****号缓慢行驶时,没有依次排队行驶,而从前方粤QY*****右侧禁止驶入区穿插行驶、超越行驶,粤QC****摩托车刚通过红绿灯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杨**驾驶的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在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右侧第一、第二车轮间油箱处,造成粤QC****号摩托车驾驶员陈**、其孙女陈**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根据现场监控视频佐证材料)。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月31日12时24分许,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接到阳春市公安局“110”指令,在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要求迅速到场处置。交管股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13时05分到达现场后,发现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叉路口路段的摩托车驾驶员及摩托车乘客已当场死亡,家属没有在现场。同时向大队领导逐级汇报。获此情况后,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蔡**和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许**高度重视,立刻指示交警大队派人增援,并由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许**带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12时40分许,阳春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现场并在现场对两名伤者展开抢救,并于12时55分许宣布两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13时06分许,四通拯救公司的现场清理车辆到达事故现场待命;13时40分许,阳春市殡仪馆的工作车辆来到事故现场;14时18分许,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到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收集证据。15时许,现场勘查工作全部结束。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徐**,登记住所:阳春市,车辆状态:正常。车辆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战略车商二部,保险单号:10**14,10**09,物流安全责任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单号:23**25。

  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徐**,登记住所:阳春市,车辆状态:正常。

  事发时,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为空载。

  2.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陈**,登记住所:阳春市春城头堡村委会和平村,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无保险。

  (二)事故后车辆检测情况

  1.经阳春市春城镇汽车检测站对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报告编号:44**01),检验结论为车辆外观不合格。

  (1)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车辆制动B及车辆千兆灯H)检验结果为合格;

  (2)人工检验部分中的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查以及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的检验结论都是合格。另外人工检验部分中对车辆外观检查的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轮胎磨损(不合格);车辆左顶部加装夜间倒车射灯(不合格)。

  2.经阳春市城东大道摩托车检测站对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显示: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及灯光系因车辆已报废,无法检测。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基本信息

  杨**,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阳春市。驾驶证号码:44**(准驾车型:A2E),发证机关为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9日,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没有违章记录。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给杨**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21年7月28日,事故当天驾驶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陈**,男,19**年**月**日岀生,身份证号码:44**,户籍住址:阳春市,无摩托车驾驶证,事故当天驾驶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佩戴头盔。

  2.粤QY*****号驾驶人杨**的酒精测试、毒品检验

  经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杨**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 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同时对驾驶员杨**釆集尿液进行毒品检验(编号:春公(交)现检字第2021**号),结果显示为阴性,未涉嫌毒驾。

  3.粤QC****驾驶人陈**的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5mL死者陈**心脏血液(编号:D2020**)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得出检验报告(编号:阳公(司)鉴(化)字〔2021〕**号),结果显示乙醇含量小于5mL/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

  (四)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陈**,女,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户籍地址:阳春市,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客。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陈**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没有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杨**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陈**和杨**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六)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陈**,男,59岁,身份证号码:44**,户籍住址:阳春市,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经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编号:春公交尸检字(2021)第**号),结果显示陈**因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陈**,女 6岁,陈**孙女,身份证号码:44**,户籍地址:阳春市,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客,经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编号:春公交尸检字(2021)第**号),结果显示陈**因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4万余元(与死者家属代表达成死亡赔偿协议赔偿114万余元)。

  (七)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叉路口路段,道路呈交叉路口,东往校前路方向,西往兴华路方向,南往春南大道方向,北往育才路方向,道路路面干燥,平整,车流量较多,白天视线良好。事发现场交叉路口处北端阳春大道由岗美往东湖东路方向最右侧车道内有粤QY*****号车的刹车痕;该车道及右侧路边线处有粤QC****号车的刮地痕及车辆碎片、人体组织及血液。粤QY*****号车的车右前轮及周边部位有明显碰撞痕迹,车身右侧第二至第六排车轮均有死者人体组织及血液。两名死者头部均有被车轮碾压的痕迹且沿着变形,两死者身体都有被车轮碾压的痕迹。


图1 事故现场图片01.png图1 事故现场图片02.png图1 事故现场图片03.png

图1 事故现场图片


  2.交通灯设置安装、使用的合理性

  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与育德路交叉路口路段交通信号灯建设工程属于阳春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项目中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据该项目的验收报告(项目编号:44**)显示,阳春市智能交通系统于2019年2月15日至3月15日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系统软件、硬件设备运行正常、性能稳定,各项测试均满足应用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承建单位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阳春市公安局都已同意验收

 (八)事故车辆事发时的车速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视频监控画面


图2 事故现场画面.png

图2 事故现场画面


  2.调取事故周边的监控录像,还原事故发生前后的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和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轨迹,经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对双方车辆进行事发时的车速鉴定,结果显示:粤QY*****事发时的车速为32km/h至34km/h;粤QC****号事发时的车速为26km/h至30km/h。

  (九)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阳春市徐**普通货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徐**;注册日期:2020年8月1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徐**货运部持有广东省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交运管许可阳字44**号,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

  事故单位的履职情况:阳春市徐**普通货运部名下的货运驾驶员都持有驾驶证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货运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有专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定期对车辆安全检查,定期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台账记录完备;货运部所建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已落实,有记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台账记录、制度资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有相应台账记录;根据货运车辆的GPS监控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监管人员对驾驶员实行GPS动态监控和实时监管,确保驾驶员没有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阳春市徐**货运部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

  2.交通管控情况

  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阳春市路政、运政管理,负责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阳春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日常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定期到运输单位进行执法检查,24小时不定时对辖区内各路段进行非法营运、超载超限、路政执法、维修企业检查;不定期联合交警等有关部门上路执法;使用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对重要路段道路运输情况、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监管。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

  3.路面管控情况

  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春城中队(以下简称春城中队)。事发路段属春城中队管控。为加强路面管控和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春城中队落实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一是制定路警联勤工作机制,实行错峰巡逻;二是加强视频监控、路面动态管控;三是每月联合交通、路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四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五是强化交通宣传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意识。事发当日,春城中队勤务巡逻安排合理,且在阳春市“1·31”交通事故中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陈**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没有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右侧穿插、超越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杨**现场驾驶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操作不规范,停车等候红绿灯时没有注意观察四周环境,以致杨**没有发觉陈**驾驶摩托车进入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视野盲区;杨**行车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四周,没察觉到车前右方盲区有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春市“1·31”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四、对事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事故中粤Q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没有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右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粤QY*****号驾驶员杨**的处理

  杨**,事故中粤Q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Q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杨**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后杨**的驾驶证已被降级从A1降至B1B2

  五、事故暴露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阳春市“1·31”交通事故暴露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对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认知不足,驾驶摩托车时没有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不以为然的现象;也暴露出相关企业对驾驶大型货运车辆视野盲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够重视。

  为此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要敦促运输企业加强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包括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现场急救知识、安全驾驶教育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驾驶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技能及自身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情况。

  (二)加强路面上巡查管控力度

交通警察部门应加强道路上行驶摩托车监管力度,认真分析相关案例的交通违法规律特点和引发此类交通事故成因,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安排勤务计划。加强路面管控和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处理力度,加强对无牌无证车辆的处罚力度。加强机动巡逻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鼓励和支持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举报。积极开展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活动,开展“一盔一带”主题的安全出行宣传;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的作用,对经过劝导站的车辆,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向他们宣传一般的交通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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