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09-24 11:31:37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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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春市“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3日17时12分,汕湛高速公路湛江方向624公里100米路段发生一辆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一辆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1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阳春市“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委派市应急管理局、春湾镇政府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三大队)、阳春市春湾中心卫生院救护车、阳江消防支队救援车辆、阳春市殡仪馆的工作车辆相继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并疏通道路交通秩序。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5日,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阳春市“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阳春市市府办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春湾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王x表述:2021年2月3日,王x驾驶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载铝合金)从东莞出发开往海口,中途交给关x驾驶。当天17时12分,关x驾驶车辆行驶至汕湛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624公里100米路段时,听到车身有异响,于是把车开了双闪后靠右停在硬路肩上,并下车绕到车头右侧靠路肩护栏位置(车辆工具存放位置在车身右侧,因此难以判断他这个动作是查看异响还是准备绕过车头到车身右侧取警示三角牌摆放)。

  冯x驾驶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15时许从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拉鸭饲料沿汕湛高速开往阳春市河口镇,17时12分行驶至湛江方向约624公里处时,冯x行驶中间车道,发现后面有一辆货车准备超车,因担心会刮碰到自己的车,一时心慌,往右打了一下方向盘,冲上硬路肩,发现前面300米左右停放的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因超载车身太重刹不住车,从后面撞上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边尾部。

  此时,关x刚好绕到车头右侧紧靠路肩护栏位置,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被撞后往前滑行约6米,把关x挤压卡夹在车身右边靠后位置与硬路肩护栏中间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委派市应急管理局、春湾镇政府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处置。17时28分,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并疏通道路交通秩序;17时45分,阳春市春湾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展开抢救,关x抢救无效死亡; 17时52分,阳江消防支队救援车辆到达现场;18时10分,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的清障车辆到达,阳春殡仪馆车辆到达现场清运尸体。19时55分,现场工作全部结束,道路交通秩序恢复。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日照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日照南路,车辆状态:正常。车辆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莒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33711200301000xxxx,机动车保险单号33711200306000xxxx。

  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32000kg,核载质量19380kg,整备质量12490kg,事发时过磅总质量20350kg,没有超载,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监控设备。

  2.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冯x,登记住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镇,车辆状态:正常。车辆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单号108760507202001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单号108760528202000xxxx。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冯x自己驾驶,从事个体货运。

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4495kg,核载质量1495kg,整备质量2805kg,事发时过磅总质量17060kg,超载854%,没有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等车载设备。

图1  粤QPG270号车和鲁LD6693号车的电子磅单01.png图1  粤QPG270号车和鲁LD6693号车的电子磅单02.png

  图1  粤QPG270号车和鲁LD6693号车的电子磅单

  (二)事故后车辆检测情况

  1.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后部车身撞损,左车尾灯、左刹车灯、右车尾灯、右刹车灯撞损。经通电检测,前照灯、左车尾灯、左刹车灯、右车尾灯、右左刹车灯有效。方向机没漏油现象,方向正常。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2.经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前部车身撞毁、一轴悬挂撞损,前车灯撞毁。经通电检测,前照灯无法接驳,车尾灯、刹车灯有效。方向机撞毁。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基本信息

  冯x,男,41岁,汉族,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镇。驾驶证号码:44178119800719xxxx(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为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给冯x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25日。经调查,冯x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当日,冯x于15时开始驾驶,到17时12分事故发生时,连续驾车未超4小时,没有疲劳驾驶。

  关x,男,51岁,满族,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住址: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驾驶证号码:21082419700812xxxx(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为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由营口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给关x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6日。经调查,关x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当中是双班司机驾车,没有疲劳驾驶。

  2.粤QPG270号驾驶人冯x的酒精测试、毒品检验

  经高速公路三大队民警对冯x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 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检测报告书编号:44170812021000xxxx),未涉嫌毒驾。

  3.鲁LD6693号驾驶人关x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关x的血液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得出检验报告(编号:阳公(司)鉴(化)字〔2021〕164号),结果显示乙醇含量0mL/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

  (四)事故车辆乘员情况

  王x,男,33岁,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1221xxxx,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员(是该车的轮换驾驶员)。

  (五)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冯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驾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关x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冯x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关x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六)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关x,男,51岁,满族,身份证号:21082419700812xxxx,住址: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编号:阳公(司)鉴(法尸)字(2021)第x号),结果显示关x因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七)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汕湛高速公路湛江方向624公里1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湛江方向 ,东往广州方向。沥青路,路面完好,微坡,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北两侧为荒地。

图2  事故现场图片01.png图2  事故现场图片02.png图2  事故现场图片03.png


图2  事故现场图片04.png图2  事故现场图片05.png图2  事故现场图片06.png

  图2  事故现场图片

  (八)事故车辆事发时的车速

  1.事故现场视频监控画面

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1.png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2.png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3.png

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4.png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5.png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6.png

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7.png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8.png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09.png

  图3  事故现场监控画面

  2.调取事故周边的监控录像,还原事故发生前后的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和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轨迹,事发时鲁LD6693号为静止状态,粤QPG270号车速约为70km/h,该路段限速小客车100km/h,大型车80 km/h,没有超速。

  (九)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涉事企业情况

  (1)日照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2891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xx;注册日期:2011年4月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日照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持有日照市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日字37110220xxxx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制定应急救预案,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演练、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等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对车辆进行GPS监控管理,驾驶员持证上岗。并且根据高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其驾驶员关x没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

  (2)冯x。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驾驶员;登记住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镇;驾驶证号码:44178119800719xxxx(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为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冯x持有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25日),自己驾驶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事个体货运。

  2.超载货物源头情况

  肇事车辆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超载的货物鸭饲料是冯x从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街边店铺购买,现该店铺换了店主,不再售卖鸭饲料,原店主已失去联络。

  (十)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1.交通管控情况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执法工作,对损坏路产、侵占路权等违章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维护高速公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和高速公路完好通畅。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日常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定期到运输单位、维修企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不定期对辖区内各路段进行非法营运、超载超限和路政执法检查,不定期联合交警等有关部门上路执法。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

  2.路面管控情况

  事发路段属高速公路三大队管控。为加强路面管控和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高速公路三大队落实联勤联动工作制度,大力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一是制定路警联勤工作机制,实行错峰巡逻;二是加强视频监控、路面动态管控;三是联合交通、路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四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五是强化交通宣传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意识。事发当日,高速公路三大队勤务巡逻安排合理,且在阳春市“2·3”一般交通事故中的接警处警等工作处理得当,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冯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驾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撞击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致使其驾驶员关x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春市“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四、对事故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作出处理人员

  冯x,事故中肇事车辆粤QPG27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冯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击鲁LD669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致使其驾驶员关x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阳春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以(2021)粤178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已于2021年7月8日依法注销了冯x的驾驶证。

  (二)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对冯x进行依法处理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冯x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事故暴露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阳春市“2·3”一般交通事故暴露出营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为增加运费收入超载营运、罔顾安全的问题。

  为此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包括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现场急救知识、安全驾驶教育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驾驶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技能及自身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情况等。

  (二)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力度

  交通运输和交通警察部门应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力度,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货运车辆监管,严厉查处货运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货运车辆违法经营、监管不到位等而诱发的交通事故。




  阳春市“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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