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7·10”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17 15:42:21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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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0日19时许,在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春湖游泳中心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一名女童死亡(以下简称阳春市“7·10”淹溺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要求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抓紧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阳春市“7·10”淹溺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春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7·10”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湖公司”)基本情况

  1.证照登记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注册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水库尾;法定代表人:邱*亿(曾用名:温*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体育项目投资;体育培训(不含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不含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游泳服务;游泳乐园服务(不含电子游艺);零售:食品(不含禽畜肉、水产品、蔬菜)、服装、体育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春湖公司从业人员16人,2022年年产值**万元,2023年至事故发生前产值*万元。该公司对外宣传、经营*仍使用阳春市春湖游泳中心(见图1),主要由1个大池、1个中池、1个儿童池、综合建筑、厕所、更衣室几大部分组成,大泳池日常监控只配备一个监控探头对泳池进行监控。该游泳中心由邱*亿负责运营。

图1 春湖游泳中心平面图

  

  2.行政许可情况

  春湖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7月8日、2022年5月23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记载编号为441781*****;许可项目(范围):游泳;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11人;发证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有效期限:2020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颁发单位: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许可证》记载编号为粤卫公证字〔2020〕 第1781E02***号;场所类别:体育场所;项目:游泳场;有效期:2020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8日; 颁发单位:阳春市卫生健康局。《取水许可证》记载编号为D441781S2021-***;取水地点: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水库东湖二坡下;水源类型:地表水;取水类型:自备水源;取水用途:服务业用水;取水量:2.3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自2022年5月23日至2027年5月22日;颁发单位:阳春市水务局。

  3.经营场地与经营权说明

  2000年10月12日,原阳春富泉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公司”)与阳春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签署《旧房及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阳春东湖水库工程管理处旧宿舍以及周围地块。在租赁期内,富泉公司将东湖水库二陂尾荒地开发为游泳场地并成立阳春市春湖游泳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54NBJA86)经营。之后,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温*芳与温*亿签订《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将阳春市春湖游泳中心租赁给温*亿经营。同年,温*亿将阳春市春湖游泳中心变更为春湖公司。

  4.经营情况

  春湖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开始正式营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游泳服务和游泳培训班。1.游泳服务。每天营业时间为上午06:30至11:30,下午14:00至21:00。票价:25元/次、180元/10次、450元/30次、1500元/年季度卡(图2.a)。2.游泳培训班。培训班主要培训对象为儿童和青少年,培训项目是游泳,培训时间不固定,培训时长一节课为1小时,培训班收费为790-840元/人(图2.b),培训班教练为2人。该公司未能提供经教育部门批准核发的校外教育培训开办许可证。

图2  a游泳中心开放时间与售票价格b游泳培训班收费表

图3  a该公司游泳培训班宣传传单b该公司游泳培训班缴费收据

 

  5.安全管理情况

  春湖公司在泳池过道悬挂有游泳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泳池溺水抢救操作规程等一些安全生产制度(图4),但未有救生员值班轮岗记录;未有游泳培训班安全管理制度;未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有效督促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有相关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教练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未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警示设置不足,缺少必要安全警示,不满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 中第7.3.2项规定。

图4 该公司游泳池过道上悬挂的安全生产制度


 

  6.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邱*亿

  曾用名:温*亿,男,27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自2020年6月28日始至今担任春湖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

  (2)温*强

  曾用名:温*,男,25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春城***,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五级)》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6月1日入职春湖公司,任游泳教练员职务,是事故当晚高*姿的游泳班培训教练员,事发当晚在岗。

  (3)陈*鹏

  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春城***,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五级)》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7月初入职春湖公司,任游泳教练员职务,负责游泳教学,是事故当晚救起高*姿的游泳教练员。

  (4)谢*峰

  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取得《游泳救生员(五级)》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6月1日春湖公司,任游泳救生员职务,主要负责的区域是游泳池大池游泳救生工作,事发当晚在岗。

  (5)张*生

  男,51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河西***,取得《游泳救生员(五级)》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6月1日入职春湖公司,任游泳救生员职务,主要负责的区域是游泳池大池游泳救生工作,事发当晚在岗。

  (6)刘*锴

  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2023年6月1日入职春湖公司,任游泳救生员职务,主要负责的区域是游泳池大池游泳救生工作,事发当晚在岗。

  (7)温*明

  男,5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取得《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6月初春湖公司,任游泳救生员职务,主要负责的区域是游泳池大池游泳救生工作,事发当晚在岗。

  (8)朱*胜

  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东湖***,取得《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6月初入职春湖公司,任游泳救生员职务,主要负责的区域是游泳池大池游泳救生工作,事故发生前离岗缺位(调取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9)冼*达

  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址在阳春市合水镇***,取得《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编号***)。2023年6月初入职春湖公司,任该公司游泳救生员职务,主要负责的区域是游泳池大池游泳救生工作,事故发生前离岗缺位(调取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二)涉事当事人情况

  1.高*姿

  女,年龄8岁,汉族,身高约130厘米,性格活泼,平时身体状况良好,身份证号:***,在事故中死亡。

  2.钟*

  女,3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现住地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是高*姿的母亲。

  (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及人员履职情况

  1.阳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根据《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批。线下培训机构的具体审批实施细则由属地县(市、区)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审批层级的规定,由省级行政部门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注册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的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属于阳春市教育局的法定职责。又根据《关于市教育局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专门机构的批复》(春机编办〔2022〕64号),阳春市教育局内设机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校外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组织查处本市校外教育培训违反违规行为;……。春湖公司无证开办游泳培训班,阳春市教育局内设机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也未制定好校外教育培训办学许可相关的审批制度,存在工作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陈*安 (中共党员)  男,31岁,2023年4月开始任阳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股长,主要的职责是承担校外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拟定校外教育培训的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和查处本市校外教育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校外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作为阳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股长,未能对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游泳培训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查处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开办游泳培训班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工作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属于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法定职责。又根据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春办发〔2019〕29号),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内设机构体育股负责审批阳春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春湖公司自2020年6月开始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至今,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高危险性许可证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 杨*权(中共党员)  男,57岁,2021年1月开始担任

  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股股长,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内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体育项目和社会组织的建设,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并负有监管职责。作为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股股长,对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监管力度不够强,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日常检查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1.游泳池大池规格情况

  大池为长方形游泳池,面积约为1250平方米,25米×50米,50米长边各有一条宽2米,深1.1米的浅水带,深水区为两头1.8米深,中间最深为2.2米。(图5)

图5  春湖游泳池大池


 

  2.游泳池大池救生观察台

  离地高度≥1.5米,救生员观察台内配有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图6)。大池周围共有6个救生员观察台(图7)。调取了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录像,事发当晚游泳池大池仅有4个救生员观察台有救生员在岗(图8),不满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中7.2项安全要求(应配备7名救生员)。

图6 救生员观察台装备

图7  救生员观察台位置与数量

图8  事故发生前救生员离岗缺位(调取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0日18时左右,钟*带领大女儿高*仪(11岁)和小女儿高*姿(8岁)参加春湖公司举办的游泳培训班的第二次(节)课,游泳教练员是温*强,培训时间是18:00-19:00,培训地点是在游泳池大池。当晚游泳池内约有20多人,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显示救生员在岗人数为4人。19时01分,温*强教练宣布下课并上岸。高*仪和高*姿请求继续在游泳池练习,温*强见她们的母亲钟*就在岸边,就没有要求她们上岸,默许由钟*陪同她们继续在大池的浅水区练习游泳(图9)。

图9事故游泳培训班当晚下课情况(调取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19时24分许,钟*蹲下指导高*仪练习游泳(图10.a),没有留意高*姿情况,当钟*发现高*姿消失在水面上时(图10.b),沿着游泳池的长边搜寻了一圈,仍没有找到高*姿,随后又前往儿童池寻找。

图10  a钟*蹲下单独指导高*仪

b钟*起身寻找高*姿(调取公安部门提供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19时29分许,一名泳客发现大池中间有小女童溺水,便大声向在场的救生员呼救,附近的游泳教练员陈*鹏听到后,迅速前往游泳池大池的深水区救援,约20秒,将溺水者高*姿救起(图11)抱至岸边,随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期间有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此时钟*发现大池出现人群骚动,便立即赶过来,发现溺水者是自己的小女儿高*姿。约19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立即对高*姿展开抢救。在21时37分,医护人员将高*姿送到阳春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22时24分,高*姿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告死亡。

图11 陈*鹏救起高*姿(监控摄像头拍摄)

  

  (三)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高*姿死亡。

  (四)应急处置情况

  21时01分,民警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帮助疏导群众,协助医护人员对高*姿进行现场抢救,同时春城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相继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和证据收集工作(图12)。21时37分,医护人员将高*姿送到阳春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22时24分,高*姿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告死亡。

  事发时,春湖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亿因家中有事不在现场,于2023年7月10日21时许赶到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工作。

  (五)医疗救治鉴定情况

  1.经阳春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后,排除高*姿淹溺事故为他杀的可能,高*姿家属对高*姿溺水死亡原因无异议(图12)。

  2.经阳春市人民医院诊断:高*姿溺水,宣告死亡(图13)。

图12  阳春市城南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

图13 诊断证明书


  

  (六)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阳春市政府立即组织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阳春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春城街道等单位的相关人员成立阳春市“7·10”淹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经协商事故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给家属,双方达成一致,无异议。经济赔偿到位,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

  (七)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应急抢救工作,妥善安置安抚事故人员家属,并及时疏散泳池群众,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情况,有效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情况,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高*姿年幼无知,安全意识淡薄,对游泳池深水区潜在的溺水风险和防范措施认识不足,在自行练习游泳的过程中不慎误入游泳池深水区,因其身高(130厘米)不及深水区最小水深(180厘米)且不具备游泳技能和自救能力,是导致溺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春湖公司

  春湖公司未经许可违规开办游泳培训班,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救生员教练员管理制度缺失,救生员配备不足,未对救生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救生员履职形同虚设,未在游泳池存在淹溺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邱*亿

  邱*亿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未依法取得游泳培训班开办许可的情况下开办游泳培训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符合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邱*亿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温*强

  温*强在游泳培训班上课前,未与学员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导致学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在高*姿练习过程中,没有要求她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下课时未及时命令高*姿上岸,离开游泳池大池。温*强作为高*姿的游泳培训班教练,安全意识淡薄,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谢*峰、温*明、刘*锴、张*生、朱*胜、冼*达

  谢*峰、温*明、刘*锴、张*生、朱*胜、冼*达事发当晚负责游泳池大池的6名游泳救生员,应急救护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没有随时留意游泳池内的动态情况,未能及时发现高*姿发生淹溺事故,并且朱*胜、冼*达事故发生前离岗缺位。前述6名游泳救生员安全意识不足,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5.钟*

  钟*作为死者母亲,安全意识淡薄,在陪同高*姿练习游泳时,没有履行好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让高*姿在缺少看护的情况下,独自在春湖游泳中心游泳池大池练习游泳,间接导致淹溺事故的发生的间接原因。

  6.阳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春湖公司未经许可违规开办游泳培训班,阳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同时未制定校外教育培训办学许可相关的审批制度,存在工作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7.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股 

  春湖公司自2020年6月开始经营高危体育项目(游泳)至今,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股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春湖公司高危险性许可证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图14),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股日常检查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图14  a日常检查笔录中出现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用名

b广东省高危信息综合系统上,相关信息未变更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违规开办游泳培训班,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救生员教练员管理制度缺失,救生员配备不足,未对救生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救生员履职形同虚设,未在游泳池存在淹溺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建议由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邱*亿春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未依法取得游泳培训班开办许可的情况下开办游泳培训班;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符合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建议由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依法对邱*亿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单位内部处理人员

  1.温*强

  该公司游泳教练员,负责游泳教学,是高*姿的游泳教练,事故前未对高*姿开展安全教育课程,且培训课程结束后,放任未掌握游泳技能的高*姿在游泳池大池游泳,间接导致“7·10”淹溺事故发生,建议由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其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 谢*峰、温*明、刘*锴、张*生、朱*胜、冼*达

  谢*峰、温*明、刘*锴、张*生作为该公司负责维护事故游泳池人员安全的救生员,在岗位值班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高*姿溺水,间接导致“7·10”淹溺事故发生;朱*胜、冼*达作为该公司负责维护事故游泳池人员安全的救生员,在事故发生前离岗缺位,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发现高*姿溺水,间接导致“7·10”淹溺事故发生,建议由春湖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谢*峰、温*明、刘*锴、张*生、朱*胜、冼*达作出处理。

  (四)建议由阳春市教育局作出处理人员

  陈*安 (中共党员)  作为阳春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股长,未能对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办的游泳培训班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查处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开办游泳培训班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工作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议由阳春市教育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五)建议由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处理人员

  杨*权(中共党员)  作为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股股长,对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监管力度不够强,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日常检查工作存在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议由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六)建议安全生产约谈单位

  1.阳春市教育局

  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不到位,未制定校外教育培训开办许可的审批制度,对校外教育培训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2.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对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对其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未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建议由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七)其他处理建议

  如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阳春市教育局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尽快制定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制度,完善校外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杜绝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情况发生,监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与教育培训场地安全,切实有效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校外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和师生的生命权益。

  (二)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要从本次事故中汲取教训,认真总结经验,闻一知十,补足方案检查漏洞,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效,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发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杜绝走马观花式的检查行为,确保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开展。

  (三)春城街道办事处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制定常态化安全检查计划,以问题为导向,以不放心单位和区域为重点,以发现和整改隐患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对所管辖区域的常态化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整改。

  (四)阳春市春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职责体系,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对公司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经营场所巡查工作,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制定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健全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各种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阳春市“7·10”淹溺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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