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1·27”机械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12-11 09:41:56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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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7日20时许,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沿江路2号广场游乐园(以下简称“阳春东沿江路2号游乐园”或者“游乐园”),发生了一起1名女童穿过防护栅栏进入游乐设施运行区域被正在运行的游乐设施太空穿梭机(俗称“小火车”)碰撞到,被卷入轨道轮卡住颈部拖行近1米,造成1名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机械伤害事故,(以下简称阳春市“1·27”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安委办按规定对我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阳春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阳春市“1·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1·27”事故调查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完成了《阳春市“1·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报阳江市安委办审核同意。2022年4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阳春市“1·27”机械事故审批结案的批复》,至此,“1·2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已在法定的时限内审批结案。

  一、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有关规定和要求,阳春市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对“1·27”机械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组对照《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提出的追责问责处理意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重点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春城街道办在落实整改措施、公职人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与评估。从总体上看,各有关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较好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没有建议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建议由纪检监察机构给予处理人员(1人),已落实:张某某春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被阳春市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人员行政处罚情况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暂未落实对个人经营的阳春东沿江路2号游乐园主要负责人兼投资人洪某某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建议作出书面检讨单位(1家),已落实:春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7月18日,春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向春城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阳春东沿江路2号游乐园自事故发生后,已经拆除游乐设备,停止经营。

  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春城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暂未落实对个人经营的阳春东沿江路2号游乐园主要负责人兼投资人洪某某的行政处罚,下一步抓紧时间落实对洪某某进行立案处罚。

  相关责任企业及政府部门基本能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

  今后我办将继续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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