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在广东省阳江阳春陂面南星村委会西北侧某高速匝道桥梁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7万元(以下简称“阳春陂面‘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春陂面“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4〕56号)要求,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陂面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陂面“7·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相关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夏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景观和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防腐工程、防水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钢结构制作、安装及销售;销售钢材、生铁、矿产品、润滑油、建筑材料、五金家电、电子产品;普通货运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和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某索公司为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的专业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钱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1年04月30日,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市政设施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和劳务承包资质。
2024年5月3日,某滢公司作为劳务单位,承接了某索公司在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的劳务作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张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经营范围:“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承包境外各类工程施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劳务人员;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住宿、餐饮、会务服务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仅限持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建筑企业资质。
2021年12月25日,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阳春市陂面镇设立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高速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任务(某高速项目高速公路某标段土建工程)。
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为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之一,也是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的专业发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徐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成品油零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停车场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园区管理服务;广告制作;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交通设施维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
广东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工程的业主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郑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5年03月24日,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公路工程监理、特殊独立大桥工程监理、特殊独立隧道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试验检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桩基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甲级。
育某监理公司为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并在阳江市阳春市******设有育某朗某高速某标段总监办(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育某监理公司对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尹某军,总监办派驻4名监理员(曹某辉、张某、徐某、周某宇)在项目部,负责项目部日常现场监理工作,其中徐某、周某宇负责项目部隧道施工监理工作,曹某辉、张某负责项目部桥梁施工及其他土建工作的监理工作。
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起于阳江阳春市,接开平至阳春高速公路,往西经圭岗镇、永宁镇、双滘镇,茂名市高州大坡镇、深镇镇、古丁镇、平山镇、水口镇,终于信宜市北界镇(省界),与广西岑溪(粤桂界)至大新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约141公里。高速路为双向6车道。该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广东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为中铁集团多家公司,广东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育某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委托育某监理公司负责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为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工程的其中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某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并由项目部负责施工。
2023年10月25日,项目部与某索公司签订专业发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分包专项工程名称为“某钢箱梁安装工程”,该工程为分项(分部)工程,工程内容为: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TJ0南星互通左线桥、右线桥、F匝道、E匝道1#桥、E匝道2#桥的钢箱梁安装。
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名称为“南星枢纽互通钢混组合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某高速项目经理部。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的专业发包手续已在总监办完成备案并经总监办同意,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办审查同意。事故发生于该工程中的其中一项工程子目【E2联匝道桥(35+50+35)m钢梁顶推架设施工,工程设计图纸名称“南星互通E2匝道桥(35+50+35)米钢混组合梁顶推设计图纸”】。2023年12月27日,育某监理公司批复同意该工程的开工申请,并制作有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一份。
自行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型号:ZT34J。品牌:中联重科。最大平台高度 (m):34,最大作业高度(m):36。整机重量:19300kg。平台双负载能力300kg/454kg。出厂编号:0771600000M000067。控制平台有两个,一个位于直臂顶端作业平台处,一个位于车身左侧。
某索公司内部设有工程部,负责对本公司承包的工程作业进行管理。某索公司制定有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安全制度。任命万某健为某钢箱梁安装工程项目经理,朱某磊为现场管理人员,闵某明为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5月3日,某索公司与某滢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E2联匝道桥(35+50+35)m钢梁顶推架设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某滢公司,随后钱某慧(某滢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了15名劳务人员,前往阳春,到某索公司承包的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现场进行作业。这15名从业人员到场后,某索公司未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2024年4月30日,纪某威(某索公司商务部管理人员)联系钱某慧(某滢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5月3日某索公司与某滢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随后,钱某慧召集了15名劳务工人(邓某、李某、章某锋、张某等人),某滢公司与这15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安排其前往项目部,进行E2联匝道桥(35+50+35)m钢梁顶推架设施工。5月23日,15名工人到场作业。
6月27日,E2联匝道桥(35+50+35)m钢梁顶推架设施工的主线、支线拼装支架已搭建完成,其中主线拼装支架正在进行顶部操作平台面板安装。当天项目部例行月度安全检查,发现主线拼装支架上方作业人员缺少高处作业保护措施,钢架临边也未设防护,于是要求某索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整改。某索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工人在钢架顶部边缘(主线拼装支架)拉设了两根钢丝绳作为临边防护措施,并于7月5日由项目部安质部部长司某龙完成验收。
7月6日,该工程主线和支线拼装支架都已进入操作平台安装工序,并已完成部分平台面板安装。当日14时50分许,邓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操作自行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登上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进行作业,当时施工现场无监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4时57分,邓某在作业途中,从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跌落地面(离地高约15米)。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温度34℃。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广东省阳江阳春陂面南星村委会西北侧某高速土建南星互通E2匝道桥梁施工现场。现场有多条在建高速公路匝道,事故位置为E2匝道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上,平台高度约15米,长41米,宽8米,一旁为主线拼装支架,高约30米,长40.5米,宽17米。支线支架上方平台部分铺设完成,边缘位置西侧拉设有一根钢丝绳,东侧无防护。支线支架下方有一台自行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西侧远处有2间集装箱房,为现场临时办公室。邓某跌落位置位于支线支架上方中间位置,现场留有邓某跌落时所穿安全带(安全带为五点式安全带,配有双安全绳,生产厂家为山东正驰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安全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由项目部提供给施工人员。该安全带其中一根安全绳锁扣为闭合状态,无损坏,另一根安全绳锁扣打开状态,锁扣上有划痕)。
邓某,男,殁年39岁,身份证号码:******,住址:******,某滢公司从业人员,某索公司劳务人员,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57.8万元。
2024年7月6日16时39分,110接到警情并安排陂面派出所联合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到场处置。同时,项目部有关领导将事故情况汇报给陂面镇人民政府,相关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后,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通知事故死者家属,协调施工单位,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经刑侦部门现场勘验,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死者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7月6日14时57分,现场工人李某发现邓某跌落地面后,立即通知周围工作人员和朱某磊,现场人员对邓某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15时10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邓某检查后,发现邓某已心跳、呼吸停止,现场进行抢救约30分钟后,15时40分许,医护人员宣告邓某临床死亡。
15时16分,现场人员通知项目部相关领导(汪某兵、杨某虎)。
15时40分许,汪某兵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通知杨某虎将事故信息报送给政府部门。
16时15分许,杨某虎将事故情况电话通知了陂面派出所所长李光明和陂面镇政府陈宾意镇长。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四是陂面镇政府积极协调赔付工作,安抚死者家属。
事故单位及时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并签署谅解协议,赔偿金已足额支付,死者遗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安置安抚事故人员家属,陂面镇政府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邓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在高约15米的无防坠栏平台上进行高处作业,且未正确使用安全带,未将安全绳扣牢在牢固物体上。
邓某作业位置(E2匝道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东侧)缺少临边防护,未设置防护栏,没有安全网,缺少安全带安全绳挂扣位点,无法满足安全带的使用要求。
朱某磊作为现场管理人员、闵某明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支架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的问题;未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邓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章上岗作业行为。
万某健作为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的项目经理,未带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也未组织现场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某索公司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进行核查,确保持证上岗;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
某滢公司未取得劳务承包相关资质,违法承包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安排工人到该工程现场进行作业,且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依照公司相关文件,对某高速土建某标段工程进行管理,经调查,项目部2024年按时完成每日,每周,每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1至6月,累计排查出153项隐患并完成整改,组织培训128次,累计培训人数2532人次,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3次,开展安全生产例会6次,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部全员已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对并专业承包单位某索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管理,但项目部对外包单位管理不严,2024年5月23日,15名E2联匝道桥(35+50+35)m钢梁顶推架设施工劳务人员进场,项目部虽然按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该施工内容的安全技术交底,但对这部分人员的培训时长较短,施工人员安全认识有待提高。
作为某高速土建某标段的监理公司,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监理合同要求,对项目开展日常监理工作,在项目部安排了4名驻扎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监理员每日填写巡查日志、监理日志、旁站日志。2024年,总监办开展月度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专项检查、平安工地检查等共23次,截至7月份,累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71条,下发整改通知单59份,处罚通报5份。但现场监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存在疏漏,对项目部2024年6月27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能做出记录;未结合总监办监理实施细则中危大工程监理要求,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巡视检查不深入,6月27日至7月6日,多次巡查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E2匝道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缺少临边防护,未设置防护栏,没有安全网,缺少安全带安全绳挂扣位点,未进行高处作业审批等隐患问题。
根据《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19〕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承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作为省重点工程,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对于某高速公路工程阳春标段项目负有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工作分工,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基建管理与综合规划股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市管交通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承担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公路养护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审核及上报、后期评价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基建管理与综合规划股具体负责对于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阳春标段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经调查,2024年,阳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各标段土建项目部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次,督促指导各标段土建项目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同时,对各标段土建项目部在建工地和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检查,2024年1月至6月,共对各标段土建项目部进行了43次检查,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16份,相关标段土建项目部均已按时完成整改,阳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再到现场进行复查,并开具复查意见书共16份,隐患治理完成闭环。但督促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方落实专业发包方主体责任,落实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不严,对某索公司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某滢公司失察。
根据《中共阳春市陂面镇委员会、阳春市陂面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20〕1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统筹制定区域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按工农并举重点发展镇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结构、城镇布局、人口分布。大力发展水电、编织、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有选择性地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大力发展蚕桑、蔬菜、绿化苗木、南药、养殖等特色产业。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人文古迹。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指导,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引导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或者协助上级部门抓好农田水利、镇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镇村整体面貌。”陂面镇人民政府对于陂面镇道路交通安全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经调查,陂面镇人民政府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2024年1-7月工作情况如下:认真落实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制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其中,对某高速某项目部开展检查8次,开出整改通知函4份,日常对镇村道路进行检查,共排查道路桥梁安全隐患89处。组织召开交通安全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多次。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村民安全驾驶2125人次,其中60岁以上1627人次,排查无牌无证摩托车518辆,在街道、企业、学校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横幅184条。综上,陂面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职责。
邓某,男,群众,某索公司劳务人员,施工现场杂工。2024年5月23日到某高速土建南星互通E2匝道桥梁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其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违章高处作业且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身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1.朱某磊,男,中共党员,某索公司工程部员工。2023年11月1日任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现场负责人,对现场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支架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制止邓某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章上岗作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闵某明,男,群众,某索公司安全管理人员。2023年11月1日任某钢箱梁安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支架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隐患;未及时制止邓某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章上岗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3.万某健,男,群众,某索公司工程部部长。2023年11月1日任某钢箱梁安装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未组织现场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带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石某锦,男,群众,某索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钱某慧,男,群众,某滢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赵某智,男,群众,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8月任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南星互通匝道桥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未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支架作业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违章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司某龙,男,群众,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3月任职项目部安质部部长,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其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对2024年6月27日排查发现的同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且隐患治理措施未按《坠落防护 挂点装置》(GB 30862-2014)相关测试方法,进行安全检验就完成验收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8.葛某华,男,群众,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5月8日任职项目部安全总监,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在月度检查中发现专业承包单位某索公司作业现场存在缺乏临边防护的问题,未及时督促项目部和某索公司人员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9.汪某兵,男,中共党员,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8月任职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部分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培训时间较短,部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建议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阳春市安委办。
10.曹某辉,男,群众,育某监理公司员工,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2023年10月8日任职某高速JL某标段总监办监理员,负责项目部现场监理工作。日常检查工作存在疏漏,对项目部2024年6月27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能做出记录;未结合总监办监理实施细则中危大工程监理要求,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巡视检查不深入,6月27日至7月6日,多次巡查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E2匝道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缺少临边防护,未设置防护栏,没有安全网,缺少安全带安全绳挂扣位点,未进行高处作业审批等隐患问题,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3.2.4条第6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1.张某,男,中共党员,育某监理公司员工,非注册监理工程师。2022年10月任职某高速JL某标段总监办监理员,负责项目部现场监理工作。日常检查工作存在疏漏,对项目部2024年6月27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能做出记录;未结合总监办监理实施细则中危大工程监理要求,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巡视检查不深入,6月27日至7月6日,多次巡查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E2匝道支线拼装支架操作平台缺少临边防护,未设置防护栏,没有安全网,缺少安全带安全绳挂扣位点,未进行高处作业审批等隐患问题,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3.2.4条第6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育某监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阳春市安委办。
12.某索公司,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资质进行核查,确保持证上岗;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3.某滢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从业人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4.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包单位管理不力,部分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长较短,建议阳春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15.育某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及时督促现场安全员履行职责,对某高速土建南星互通E2匝道桥梁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另建议阳春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育某监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暴露出主要问题:
一是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单位;二是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严,发包方未及时督促外包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企业对于高处作业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走过场。一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二是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三是做好个人防护;四是未落实工程措施;五是未安排专人监护。
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足,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职责,特别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培训教育、外包项目等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隐患问题和安全风险突出。
要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要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针对高处作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第二,排查企业自身劳务发包情况,严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第三,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第四,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要充分认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所要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要依法取得相关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无相应资质严禁承揽相关工程;第二,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力度,严格落实高处作业“五个必须”要求,切实保障从业人员作业安全。
要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第一要制定同类事故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明确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第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四,严格督促分包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要依法认真履行好监理职责,落实好本单位制定的监理细则,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认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加大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监理工作。
要加强对阳春市内高速公路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并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进一步细化、深化对高速公路项目检查内容,提高行业执法监管力度,要严格执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方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并监督项目部依法进行专业分包,落实发包方管理责任。此外,要对本次事故所在的项目部进行约谈,并将事故教训向阳春市各道路施工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要加强道路安全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在建道路工程展开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施工单位开出整改通知,并及时展开复查工作,完成闭环。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单位高处作业安全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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