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2日上午10时55分许,在阳春市双滘镇大陈村委会乔连河(大陈河)大陈中学桥头河段,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下简称“阳春双滘‘6·22’一般淹溺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春双滘“6·2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4〕48号)要求,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双滘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 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双滘“6·22”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承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陈某,男,殁年28岁,身份证号码:***************,广东阳江市阳春市三甲镇人,陈某波临时聘请的电缆安装工人,在阳春双滘“6·22”一般淹溺事故中死亡。
2.陈某某,男,42岁,身份证号码:******************,广东阳江市阳春市三甲镇人,陈某波临时聘请的电缆安装工人。
3.蓝某杰,男,58岁,身份证号码:******************,广东阳江市阳春市双滘镇人,陈某波临时聘请的电缆安装工人。
4.林某江,男,33岁,身份证号码:******************,双滘镇大陈村委垌头村旁桥头土地租赁方,涉事施工项目发包人,未有工商登记信息。
5.陈某波,男,45岁,身份证号码:******************,涉事电缆安装工程承包人,未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未有工商登记信息,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6.龙谋万,男,62岁,身份证号码:******************,双滘镇大陈村村民,双滘镇大陈村委会红卫村某号屋主。
施工地点位于阳春市双滘大陈桥附近,施工项目内容为从乔连河西岸白色平房处(双滘镇大陈村委会红卫村某号,屋主龙谋万),拉设两根电缆过河到东岸荒地。
林某江在乔连河东岸荒地建设鱼苗场,由于荒地没有供电设施或电源,经与河西岸白色平房屋主龙谋万商定,其家庭产生的电费由林某江承担,并提前支付200元现金为条件,借用龙谋万该房屋电源,从其房屋外电表处接电并拉设电缆线过对岸,供鱼苗场使用。2024年5月10日,林某江在大陈桥附近小卖部遇到陈某波,询问能否为其拉设电缆过河(当天陈某波在双滘镇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相关工作,施工单位为阳春市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身上穿有该公司的工作服),陈某波同意按照每米5元的费用进行电缆安装,使用的电缆为陈某波以前工作存留下来的废旧电缆。
1.林某江,未进行工商登记,作为发包人,未对电缆安装承包人员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将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且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陈某波,未进行工商登记,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未制定电缆安装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4年6月21日,陈某波联系陈某某、陈某、蓝某杰3人,说明作业内容,并以200-300元一天的工钱,安排3人于6月22日前往大陈桥进行电缆拉设作业。21日下午,陈某某驾驶车辆到陈某波家中,收拾相关作业工具、材料上车。
6月22日上午,陈某波因还需收拾其他材料,在家中未前往作业现场,安排陈某某驾驶车辆,搭载陈某、蓝某杰2人和工具、材料,于9时到达作业现场,开始作业。当天,三人穿着工作服,并佩戴着印有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安全帽(经调查,该安全帽为其在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劳务作业时,公司发放并交由其保管使用),蓝某杰在河西岸空地整理电缆,陈某某将一根绳子绑在电缆末端,然后把绳子绑在身上,游泳过河,到达河东岸后,和陈某一起,用这根绳子,把一根电缆牵拉过河。随后,陈某某解开电缆上的绳子,并爬上附近一根喷有编号“P039”的通信水泥杆上,把电缆绑在上面。第一根电缆拉设完成后,陈某某到岸边休息,陈某将用来牵拉电缆的绳子绑在身上,从东岸下水游泳过西岸。上午10时55分许,陈某在河中央出现溺水情况,陈某某发现后,呼叫对岸的蓝某杰,并立即下水施救,但未能成功,陈某某上岸后,蓝某杰拨打110和120,并通知了陈某波,陈某波立即赶赴现场。11时10分,陈某某发现陈某身上绳子的一端在岸边,于是同蓝某杰一起,将陈某拉上岸边。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气温33-34℃。
事故现场位于双滘镇大陈村大陈桥附近,大陈桥下方河流为乔连河,乔连河由北向南流过大陈桥,河面北侧窄,向南逐渐变宽,并在过桥约150米处,有一支流汇入,现场位置乔连河河面宽80—93米,水深处达2.4米,河水流速1.1米每秒,水流较为浑浊。桥头东南岸为土石滩,往里走有一处菜地,菜地上有一根水泥杆,上方印有“中国电信”“P039”字样。东南岸边,离东侧桥头约35米位置,放有一把打开的黑色伞,该处位置为事故发生后,陈某被救起位置。桥西南岸同为土石滩,岸边有一片竹林,竹林内有多根水泥杆,上方都印有“中国电信”字样,并自东向西,印有P038、P037、P036的编号,竹林再往内走,有一间单层白色平房(龙谋万房屋),门口向北,门口旁装有一个电表,房子东侧有一灯柱。现场有多股线缆在大陈桥南侧横跨乔连河,其中有一根绿色电缆,东侧绑在P036编号水泥柱上,线头未接入任何插座或者电源,西侧绑在P038水泥杆上,并一路连接到灯柱上方,线头亦未接入电源或者插座上,整根电缆未通电,电缆规格为50平方电缆,表面为绿色橡胶,铝芯,线缆外表喷码模糊不清,线缆较为老旧,未知生产厂商和生产日期。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2024年6月22日10时56分,110接报称双滘镇大陈桥附近发生溺水事件。接报后,阳春市公安局立即指派双滘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救援。同时,双滘镇值班领导收到信息后,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后,并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指挥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11时2分,双滘卫生院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11时25分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立即对陈某进行抢救,11时49分,医护人员现场宣告陈某临床死亡。随后,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双滘镇值班领导向上级报送事故情况,并通知死者家属,安抚家属情绪,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三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双滘镇政府协调,陈某波及时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并签署谅解协议,死者遗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安置安抚事故人员家属,双滘镇政府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陈某波未制定电缆安装施工作业方案,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林某江将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且未对承包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中共阳春市双滘镇委员会、阳春市双滘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24〕2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统筹制定区域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按工农并举重点发展镇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结构、城镇布局、人口分布。大力发展水电、编织、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有选择性地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大力发展蚕桑、蔬菜、绿化苗木、南药、养殖等特色产业。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人文古迹。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指导,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引导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或者协助上级部门抓好农田水利、镇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镇村整体面貌。”双滘镇人民政府对于双滘镇居民用电安全负有管理职责。
经调查,双滘镇供电所负责电路运维范围为从变电站到变压器再到用户电表前线路,2024年,双滘镇人民政府督促镇供电所开展用电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现场服务工作,累计排查隐患21个,完成整改21个。对于用户电表后线路,双滘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干部定期入户宣传用电安全,累计入户宣传622次,严厉打击各类用电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及时督促整改,累计督促整改用户83户。双滘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陈某,男,群众,电缆线安装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下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身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1.陈某波,男,群众,涉事电缆安装工程承包人,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林某江,男,群众,未进行工商登记,作为发包人,未对电缆安装承包单位、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将电缆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未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主要暴露出问题:
作为项目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缺乏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作为承包施工方,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向从业人员配备必要劳保用品,对从业人员缺乏管理,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
部分临小电力工程施工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承揽用户居民的电线、电缆安装维修工作,工程本身也未经过安全评估,临小工程的监管存在死角,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阳春市供电局高度重视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强化统筹协调作用,一是加强本市从事电力作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培训会议,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二是将事故教训向全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通告,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力作业“十个禁止”。
双滘镇政府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及时完善事故预防工作机制,一是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辖内居民的用电安全和临小工程作业安全宣传教育;二是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各类临小电力工程,完善临小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压实属地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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