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2日9时许,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处发生一起一般车辆坠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以下简称阳春圭岗“1·12”一般车辆坠翻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圭岗“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6号)有关要求,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监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勘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圭岗“1·12”一般车辆坠翻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汽车且操作不当导致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黄**,男,37岁,群众,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江门市**市**镇**村村民,无业人员,未取得汽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黄**,男,61岁,群众,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江门市**市**镇**村村民,砍竹工,黄**叔叔。
罗**,男,76岁,群众,身份证号码:*,广东省阳春市**村委会村民,卖竹户,阳春市**镇**店前任经营者,2024年,罗**将阳春市**镇**店转让给了冯**,罗**现只负责贩竹给阳春市**镇**店。
阳春市**镇**店,经营者:冯**,实际经营者为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阳春市**镇**村委会方向公路边厂房;成立日期2024年05月24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竹木碎屑加工处理。阳春市**镇**店拥有货车3辆,通常2辆货车停放在店内,一辆停放在山中,用于装运竹子,3辆货车循环往返运竹。店内雇佣有两名车辆驾驶员,卢**与李**,负责驾驶货车运送竹子及日常店里机器维护工作。
涉事车辆为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粤E**,车辆为二手车辆,所有人是:佛山市**区**水产养殖场,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冯**。2024年,冯**向**市**区**水产养殖场购买了该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当天,由卢**驾驶该货车运竹。车辆行驶证发证日期2023年8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事故时,车辆年检未逾期。
2024年6月,黄**经他人介绍,来到阳春市**镇,并结识卖竹户罗**,并承接了罗**的砍竹劳务作业。2025年1月11日,因砍竹工作人手不足,恰逢黄**在圭岗镇还未找到工作,有空闲时间,于是黄**联系黄**,请求黄**帮助其第二日(1月12日)上午前往圭岗山中砍竹,黄**同意了,并于1月12日上午8时许,黄**驾驶摩托车搭乘黄**,进入**镇**村委会附近山岭。黄**与黄**二人砍竹前未约定或支付劳动报酬,该行为属于亲属之间互助行为。
黄**未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无业人员,与阳春市**镇**店或卖竹户罗**不存在劳务关系。
2025年1月12日7时许,卢**驾驶货车粤E**到**村委会**村**处,然后将装满竹子的另一台货车驾驶回店卸货并停留在店内给破碎机更换刀片,货车粤E**则留在山中,因卢**个人疏忽,粤E**车辆钥匙被遗漏在车内。
9时许,计划上山砍竹的黄**与黄**2人,骑摩托车路过粤E**车辆停放处,因粤E**车辆挡住上山道路,黄**与黄**2人走到车辆驾驶室,发现驾驶员不在车内,但车辆钥匙留在车里,黄**拨打留在车内的电话号码(车内电话号码为阳春市**镇**店员工李**手机电话),通知驾驶员前来挪车。因阳春市**镇**店到山中停车位置有一段距离,李**告知黄**在原地等待20分钟,随后黄**因不愿等待,不顾黄**劝阻,自行启动粤E**车辆。因其未掌握技术技能,操作不当,车辆启动后突然冲下边坡,跌落山沟。黄**立即再次联系李**,告知黄**驾驶货车跌落山沟的情况。在一旁同李**一起工作的卢**,听到事故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与120。
10时许,**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下发警情后,立即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货车倒翻在山沟处,黄**被货车头压住身体,仅露出一条腿,无生命体征。
2025年1月13日1时许,消防救援人员将黄**遗体从货车底取出,经**卫生院在场的医生再次确认,黄**已无生命特征,经阳春市公安局法医现场勘验,排除黄**他杀可能,黄**家属对黄**意外身亡、排除他杀的意见无异议。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温度13℃—19℃。
事故现场位于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山岭,北面为崖壁,南侧为边坡,中间土路宽约4米,边坡距离地面约40米,坡度约70°。边坡下方山沟,距离事故位置18米处,倒翻有一辆货车(粤E**),车辆尾板上的角钢插入泥土中,散落的竹子呈放射状插在车头前方泥土里,将货车斜托在坡面上。
事故造成黄**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人民币。
2025年1月12日10时许,110接到警情并指派**派出所到场处置。同时,**镇人民政府相关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了解到事故情况后,将立即事故情况上报,并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调救援人员,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卢**拨打120与110后,因卢**未能描述具体事故位置,10时30分许,民警、医护人员相继赶到阳春市**镇**店,在卢**的带领下,于11时许赶到现场。由于现场环境复杂,地形陡峭,缺乏救援工具,车辆驾驶室位置无法接近,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情况向派出所与镇政府反映。镇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安排救援人员赶到现场。12时许,镇政府相关领导与第一批救援人员在附近村民的带领下,赶到事故现场。救援人员通过绳索来到被困人员身边,发现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3时许,救援车辆抵达附近村委会,但因事故位置偏僻,道路复杂狭窄,大型救援车辆未能抵达现场。随后,镇政府又安排了两台挖掘机前往现场救援。经现场带队领导、救援队伍负责人协商研判,在确保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前提下,多次尝试,通过多台挖掘机协同作业,于13日凌晨1时将死者遗体取出。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要求切实做好伤者的救治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四是**镇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事故现场隐患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安置安抚事故人员家属,**镇政府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事故调查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事故的原因及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意见如下:
黄**作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掌握驾驶技能,无证驾驶,在同行人员黄**制止后,仍违法驾驶车辆(粤E**),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因为操作不当,驾驶车辆冲下边坡,坠落山沟,导致事故发生。
涉事山路为当地村民自行开挖,路面为自然或回填泥土,路面宽4米,临边临崖,坡度约70°;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或护栏,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较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和第五项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位置山路为当地村民开挖的运输便道,不属于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定义,调查组认定,阳春圭岗“1·12”一般车辆坠翻事故排除道路交通事故。
黄**属于无业人员,未被阳春市**镇**店安排驾驶该店货车,也未被卖竹户罗**安排砍竹工作,其与阳春市**镇**店或罗**不存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黄**尚未进行砍竹工作,尝试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个人自发行为,不属于其砍竹工作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黄**与黄**二人砍竹前未约定或支付劳动报酬,该行为属于亲属之间互助行为,黄**与黄**之间也不存在劳务关系。
综上,调查组认定,阳春圭岗“1·12”一般车辆坠翻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汽车并操作不当导致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圭岗镇部分采伐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事故中出现的砍竹工群体,多以亲戚朋友形成的小团体为主,具有规模小,分布散的特点,大部分从业人员未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缺乏系统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程不熟悉等问题突出。
黄**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汽车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涉事车辆所有人冯**未能妥善保管车辆钥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经与冯**、卢**、黄**及黄**家属沟通后,各方一致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起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因此,调查组建议由黄**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并追究包括冯**在内的事故相关人员民事赔偿责任。
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坚持党政、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辖区内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警示和预防工作。
事故暴露出部分作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驾驶技能,无证驾驶货运车辆。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交通道路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居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道路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林木采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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