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10时许,在阳春市**镇**水库附近鱼苗场办公室附近空地,发生一起倒塌电线杆伤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以下简称阳春潭水“2·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潭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潭水“2·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躲避断裂的水泥杆导致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刘**,潭水镇人,男,58岁,死者,身份证号码:*,灵活就业人员。
刘*,潭水镇人,男,53岁,身份证号码:*,灵活就业人员。
罗**,潭水镇人,男,52岁,身份证号码:*,灵活就业人员。
徐**,潭水镇人,男,49岁,身份证号码:*,灵活就业人员。
广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598**。法定代表人: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核准日期:2023年04月28。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住所:阳春市潭水镇**路(原**路**站对面)(住所申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产品批发;树木种植经营;蔬菜种植;水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东**有限公司为**水库附近鱼苗场经营方。
刘**、刘*、罗**、徐**4人自身无经营主体资质,也未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2月18日,4人因个人木材使用需要,自发携带伐木工具前往广东**有限公司鱼苗场,向鱼苗场购买了11棵桉树进行砍伐并平分所得木材。
2025年2月17日晚,刘**、刘*、罗**、徐**4人相约第二日到**水库附近鱼苗场砍树。18日上午8时许,4人携带油锯、麻绳等工具来到现场,随后4人同敖**的姑姑敖**进行交涉并达成一致,以300元价格买下鱼苗场办公室附近11棵桉树,敖**告知4人可自行砍伐并带走。8时51分,罗**通过微信转账了300元给敖**,敖**提醒4人砍树时应注意安全,防止被树木砸伤。随后4人开始砍树。其中,徐**负责锯木,剩下3人负责牵绳拉倒桉树。10时许,4人砍伐到第7棵桉树时,刘*、罗**站在南面的排水渠内,而刘**站在水泥杆附近的空地上,3人拉倒桉树后,在桉树倒地过程中,树顶压到正前方线缆,随后线缆将连接的水泥杆扯断,并砸到刘**头部。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5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刘**进行抢救,后刘**经抢救无效,医护人员宣布其死亡。12时许,潭水派出所民警、阳春市公安局法医部门、刑警部门到场处置,经现场勘验,排除他杀可能,死者家属对结论无异议。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温度18℃-25℃。
事故现场位于阳春市**镇**水库一处空地上,空地形状类似梯形,东边长25.3米,西边长18.7米,南北两边长14.3米。西边有一排按树,共11棵。其中7棵按树已经被锯断,一棵倾倒在现场,桉树长15米,顶部圆周长0.35米,根部圆周长0.65米,树干位置有一根麻绳,麻绳为事故时拉倒桉树所用。树顶前方有一股线缆,为三相四线,电压380V,是鱼苗场拉设,用于附近办公室供电,线缆一端连接附近办公室电箱,一端连接着一根水泥杆,水泥杆也为鱼苗场立设。该水泥杆位于现场东北角,已经断裂倾倒在现场,水泥杆顶部至断口位置5.7米,水泥杆顶部圆周长0.45米,端口处圆周长0.7米。
鱼苗场地类为水利用地(湿地),小部分为非林地。
事故造成刘**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2025年2月18日11时许,110接到警情并指派潭水派出所到场处置。同时,潭水镇人民政府相关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了解到事故情况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并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四是潭水镇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安置安抚事故人员家属,潭水镇政府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及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意见如下:
刘**安全意识淡薄,站于树木倾倒范围内,且未能及时注意到树木倾倒时产生的其它风险。在桉树倾倒时,未能及时注意并躲避断裂的水泥杆,导致自身被水泥杆击中,导致事故发生。
刘**、刘*、罗**、徐**4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经调查组核实,4人无长期进行买卖树木或者承接伐木作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时的砍树作业为个人行为,砍树的目的为获取木材供4人使用,并非为*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依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因此,刘**、刘*、罗**、徐**4人砍树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广东**有限公司作为鱼苗场的经营方,向刘**、刘*、罗**、徐**4人售卖桉树。罗**于事故前向广东**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广东**有限公司当场交付桉树,由4人自行砍伐,广东**有限公司与4人不存在劳务关系。同时,广东**有限公司售卖桉树给刘**、刘*、罗**、徐**4人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刘*、罗**、徐**4人已支付价款(300元),广东**有限公司及时交付标的物(11棵桉树),因此在砍树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由刘**、刘*、罗**、徐**4人承担。广东**有限公司不存在指示上的过错或导致事故的原因,且在4人砍树前,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广东**有限公司不属于事故责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刘**、刘*、罗**、徐**4人事故时的砍树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广东**有限公司也不属于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
综上,调查组认定,阳春潭水“2·18”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躲避断裂的水泥杆导致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警示和预防工作。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林木采伐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未经相关业务部门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 阳春潭水“2·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