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13时42分许,在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地,一名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被旋挖钻机撞倒后,被旋挖钻机机身与履带挤压,导致作业人员当场身亡。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以下简称“阳春河西“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河西“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21号),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河西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调查组认定,阳春河西“3·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某彤。类型:集体所有制。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2025年04月01日。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2018年10月10日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李某彤开始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其在公司的职责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各项工作。公司副经理为李某浓,2024年1月1日任职,岗位职责为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生产工作。公司安全总监为梁某芳,2024年1月15日任职,负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有关资质情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原证书于2025年4月到期更换,新证书发证日期:2025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30年4月24日。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宏。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2025年03月19日。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药品生产;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酒制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注册资本:518万元。核准日期:*****。登记机关: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东分局。住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某,但其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谢某,该公司运营工作由谢某负责。事故前,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承接工程监理工作,业务范围为阳江市江城区和阳东区。2024年,谢某希望扩大业务范围,于是联系周某光,口头同意其挂靠该公司,以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阳春市承接工程监理工作,但需要周某光在项目过程中,每月向谢某支付2000元的挂证费用,并项目结束时与项目其它费用统一支付,而监理工作具体开展由周某光负责,该公司不参与管理。
有关资质情况: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发证日期:2024年2月1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日。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项目名称: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2024年,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更改生产技术,需要搭建新厂房,于是先向阳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项目备案,再向阳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土地规划许可。同年4月16日,阳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发了该工程的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7月2日,阳春市自然资源局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
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了一名项目管理人员曾某荣,代表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代表公司,联系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接该项目。2024年8月1日,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总价3019万元人民币,施工内容为单栋建筑(地上10层/地下1层),并额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全权负责办理该项目施工所需要的行政许可。此后,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任命高某庆(二级建造师资质,注册编号:粤*********)为该项目经理,杨某乐(安全员证书编号:粤建安*********)为项目专职安全员,并安排谢某生代表公司,在现场协助管理。
2024年7月初,周某光了解到该项目的筹备情况后,联系曾某荣,希望以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曾某荣核查了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资质并向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宏报告后,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了该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周某光向谢某告知了相关情况,并编制了该工程的监理合同寄给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谢某安排文员在合同盖上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林某个人印章,然后将合同寄回,再由广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宏签名。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此后,周某光联系赵某景(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入职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监工程师,并使用谢某(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的监理资质,将谢某申报为该项目的专职监理员。但截至事故发生前,赵某景仅挂证在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参与公司工作,而谢某也不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周某光安排了一名资料员卫某琳,负责制作现场的监理资料,但实际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无人负责。
2025年2月24日,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后,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正式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但截至事故发生前,项目经理高某庆未到场履职,只有安全员杨某乐一人会不定期到场巡查,施工现场主要由谢某生负责管理,而谢某生未取得项目管理相关的资质,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5年3月2日,曾某荣现场检查发现基础施工中的一根桩位下沉,不符合要求,通知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整改。谢某生与李某浓经过商量后,决定重新下桩。谢某生通过熟人,联系黄某强,口头与黄某强约定,让其联系工人和携带器械到场,进行补桩,并由现场另一名管理人员何某勇通过微信先行支付部分报酬共23000元给黄某强。
2025年3月8日,黄某强带领李某群(旋挖钻机司机)、杨某根(杂工、事故死者)等4名劳务人员,运送旋挖钻机来到项目施工现场,并于9日开始桩基钻孔施工。黄某强、李某群、杨某根等5名劳务人员进场时,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对他们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025年3月11日,安全员杨某乐请假,现场无任何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当日12时许,因工作接近完成,黄某强、李某群、杨某根等5人吃完午饭后未午休,继续在现场施工,其中李某群作为司机操作旋挖钻机进行钻孔,杨某根和另外两名劳务人员在现场负责清理旋挖钻机钻头、收拾杂物等工作,黄某强则作为工头,在现场指挥。现场有一个备用钻头,放置在旋挖钻机后方约1米处。
13时38分许,现场塔吊指挥员梁某坤回到施工现场,杨某根告诉她工作完成后需要使用塔吊吊运钻头,随后开始准备整理现场。
13时41分,黄某强、杨某根与梁某坤站在旋挖钻机后方约4米位置,商量如何吊运备用钻头。随后黄某强指挥杨某根到旋挖钻机后方,用钢丝绳绑好备用钻头。
13时42分,在杨某根捆绑备用钻头过程中,作业中的旋挖钻机突然转向,杨某根被旋挖钻机机身撞倒,又被机身和履带挤压。现场人员立即呼叫李某群关停机器,并拨打120。机器停止后,杨某根跌落地面,不省人事,身上有多处皮外伤。
13时58分,阳春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杨某根进行诊断和抢救无效后,宣布其当场死亡。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温度20℃。
事故现场位于阳春河西街道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改造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为40米×55米长方形工地,事故发生位置位于工地南侧角落,第82号桩位附近。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现场有一台绿色旋挖钻孔机,型号SWDM160N,生产厂家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0年7月5日。旋挖钻机后视镜缺失,尾部转向警示灯与喇叭损坏。该旋挖钻机为黄某强个人所有。
(五)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杨某根,男,广西百色市平果县人,壮族,身份证号码:**************,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工人,现场杂工,在施工现场被旋挖钻机机身和履带挤压致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情况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11日14时25分,110接到警情并指派河西派出所到场处置。同时,河西街道办相关值班领导了解到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后,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调相关人员,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经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现场勘验,阳春市公安局以涉及重大事故责任罪对旋挖钻机司机李某群、现场工头、指挥人员黄某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5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杨某根进行抢救。14时25分,医护人员宣布杨某根死亡,现场人员拨打110。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暂停工程施工,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款项已到位,死者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河西街道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杨某根无视风险,盲目作业。直接进入旋挖钻机作业盲区,并背对旋挖钻机进行作业。同时,李某群未注意到旋挖钻机背后的作业人员杨某根,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直接操作旋挖钻机转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直接原因分析:
1.工人违章作业。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能及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作业,杨某根无视风险进入危险区域,李某群违反操作规程,未经指挥人员允许,擅自转向旋挖钻机。
2.现场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黄某强未对旋挖钻机进行必要维修保养,致使该旋挖钻机后视镜与转向警示设备损坏后,未得到及时维修,旋挖钻机司机室存在大量视野盲区,不满足《旋挖钻机》GB/T 21682-20195.4.9条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钻孔设备安全》第5.2.4条强制性标准。
3.现场人员违章指挥。黄某强作为工头、现场指挥人员,对现场观察不到位,指挥杨某根进入旋挖钻机作业半径前,未事先排除风险,未能提醒司机李某群有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暂停作业。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现场无人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二是监理单位监理责任悬空,监理人员长期不在岗,无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副经理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高某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开始后未到岗,安全员杨某乐未能落实隐患排查职责。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劳务人员,进场前未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也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三是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现场人员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谢某生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责任悬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任由无资质人员挂靠公司,承接监理业务,也未安排总监工程师未到场履职,现场无有资质的监理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和《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19〕25号):“(四)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扎实推进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印发了《阳春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2月,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执法检查计划,对阳春市内在建房屋市政工地开展监督检查,共检查239项次,发出整改通知书138份,并全部完成闭环。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对住建领域行业监管职责。该施工项目于2025年2月24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动工,截至2025年3月11日事故发生前,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持常规执法检查频次,暂未将该建设项目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计划,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责任悬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事故发生后,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依法暂停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
根据《阳春市河西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24〕16号)“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街道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管理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公安、民政、民族宗教、劳动保障、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食品安全、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市政管理、村(社区)规划与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国防动员与教育等行政工作。为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身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河西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对河西街道内的建设工程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2月,河西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及办公室,依法对属地建筑工程开展日常检查21次,节假日专项检查3次,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1项,并及时发函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落实隐患整改率100%,并进行整改后复查工作,完成隐患整改闭环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也定期向阳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杨某根,男,群众,其作为现场施工人员,无视风险,进入危险区域,盲目作业,导致了事故发生,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黄某强,男,群众,作为现场工头、指挥人员和旋挖钻机所有者,指挥李某群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旋挖钻机进行作业,同时忽视风险,指挥杨某根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处理情况请阳春市公安局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李某群,男,群众,现场旋挖钻机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旋挖钻机转向,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关处理情况请阳春市公安局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李某彤,女,群众,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8年10月10日任职。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高某庆、杨某乐履行岗位职责。二是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时,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缺位,现场管理人员谢某生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梁某芳,女,中共党员,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024年1月15日任职。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一是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排查事故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高某庆、杨某乐履行岗位职责,事故当天,杨某乐请假后,未安排有资质安全员到场接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李某浓,男,中共党员,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负责协助李某彤管理公司项目和生产工作,2024年1月1日任职。其对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督导不到位,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排查事故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高某庆、杨某乐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 高某庆,男,中共党员,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2024年12月10日任职,事故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所使用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杨某根远离危险区域,制止黄某强违章指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 杨某乐,男,群众,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2月10日任职,事故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所使用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杨某根远离危险区域,制止黄某强违章指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 谢某生,男,群众,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12月10日任职,其作为项目管理人员,未取得项目管理相关资质,并对项目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一是未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对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所使用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隐患。三是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杨某根远离危险区域,制止黄某强违章指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 赵某景,男,群众,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挂靠在该公司,不参与公司项目的监理工作。2024年7月16日,周某光使用其资质,将其作为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并由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同意。赵某景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1条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到场参与过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 谢某,男,群众,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7月16日,周某光使用其资质,将其作为广东某集团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由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同意。谢某未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未到场参与过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9.周某光,男,群众,挂用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承接监理业务,并安排人员制作虚假监理资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0.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副经理未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高某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开始后未到岗,安全员杨某乐未能落实隐患排查职责。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特别是劳务人员,进场前未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也未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三是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旋挖钻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现场人员违章作业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谢某生无项目管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1.广东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责任悬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任由无资质人员挂靠公司,承接监理业务,也未安排总监工程师未到场履职,现场无有资质的监理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其他处理建议
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轻视安全生产工作,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阳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机制,项目管理人员缺位,导致项目安全管理责任落空,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无人执行。
(二)作业设备老旧,未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维护保养。部分施工队伍因为安全意识淡薄、机器维护知识不足、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认识不充分,导致其维护作业设备不充分、不全面,使作业设备本身成为一个安全隐患。
(三)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施工人员缺乏操作规程指导,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不了解、不重视,未能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现场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导致现场盲目指挥、盲目作业、违章作业的风险隐患突出。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要深刻吸取教训,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第一要制定同类事故隐患的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施工人员,尤其是劳务人员,务必完成岗前安全教育方可进场作业;第四,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履行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禁将本企业的监理业务外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名义和资质去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要落实监理细则,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保证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认识和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监理工作。
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深入学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广东省2025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提高行业执法监管力度。一是要对阳春市内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摸清阳春市内建筑施工项目底数,建立施工项目管理台账,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二是要摸清阳春市内工程监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监理企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法治观念意识,敦促企业落实监理主体责任,严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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