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11时58分许,在阳春某工地进场道路K1+500处,一辆白色混凝土搅拌车冲下悬崖,导致驾驶员当场身亡。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以下简称“阳春合水“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合水“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34号),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合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合水“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且安全驾驶技能不足,驾驶车辆速度超过设计规范时速,不安全驾驶,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业主单位:阳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及自产电力的销售(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限制的项目不得经营,以上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总承包单位: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供暖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证服务,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数据处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固体废物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金属结构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分包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砼结构构件销售。”
2022年6月,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阳江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了阳江阳春某项目。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为阳江阳春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阳江阳春某项目业主单位为阳江某能源有限公司。
2024年7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阳江阳春某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为阳江阳春某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阳江阳春某项目业主单位为阳江某能源有限公司。
经核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现场施工方案、图纸经专家评审,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现场未发现违规作业、未依照设计图要求施工等安全隐患,现场道路多处设置有限速标识、减速慢行等安全警示牌。
关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经营者:关某某。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在营(开业)。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关某某既是该个体经营单位的经营者,也是该单位的唯一一个从业人员,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业务为承接其他企业的混凝土道路运输业务。
关某某2022年12月15日购买了一辆二手白色混凝土搅拌车,同月21日在阳西县车管所对该车辆进行重新备案,车辆新牌照为****,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3年1月12日,在阳西县交通运输局完成道路运输证办理(许可证号:********)。
2025年3月,关某某经人介绍,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来到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承接混凝土运输业务,运输费用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5元计算。
车牌号:****。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车身颜色:白色。吨位:16.67吨。生产厂家: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型号:瑞江牌WL5311GJBSX30。车辆识别码:*******。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农业园艺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装卸搬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砖瓦销售;水泥制品销售;规划设计管理;水资源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森林公园管理;水污染治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房屋拆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2023年11月,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春湾道路单改双项目,并于2024年初动工。期间,该公司在春湾兴阳线与G234国道交界处的空地(春湾镇海螺安置区旁)设立了一个工程配套临时搅拌站,并向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报备。然而,该搅拌站由于生产的混凝土不达标等原因,试产后不久便被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弃用,不再投入使用。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未能及时督促该公司拆除此搅拌站。2024年7月,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将该搅拌站的信息共享给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显示该搅拌站已停产。
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任何混凝土生产资质。2024年末,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与彭某计划合作建立混凝土搅拌站并对外销售混凝土。于是,张某某通过彭某联系到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春湾道路单改双项目现场的负责人梁某,租用了该公司在春湾遗留的混凝土搅拌设备。在将设备修缮完毕后,张某某安排彭某管理该混凝土搅拌站,直接在春湾兴阳线与G234国道交界处的空地现场生产混凝土并对外销售。
2025年2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阳江阳春某项目施工,需要购买混凝土,经闲某某介绍,2月18日与阳春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买合同,由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混凝土,并安排车辆送到施工现场。
2025年2月下旬至3月初,彭某联系了多台混凝土搅拌车(个体户营运车辆),到搅拌站承接混凝土运输业务,并口头与包括关某某在内的各个车主,口头约定运输费用为每立方米混凝土105元,搅拌车由车主本人负责管理。
经核查,关某某与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关某某承接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混凝土运输业务后,自行运送混凝土前往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2025年4月9日8时46分,关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搅拌站装载8立方米混凝土前往位于阳春合水镇坪东村委会附近的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10时40分,关某某通过进场道路,来到3号支线施工现场。
11时30分,关某某车辆开始卸货。
11时50分,关某某车辆卸货完毕。
11时52分,关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返回混凝土搅拌站。根据车辆GPS监控数据,关某某全程以约30km/h的速度离开施工现场,超过进场道路设计限速。
11时57分,关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以时速30公里行驶至进场道路K1+100处弯道约30米处时,因车速过快且关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右侧崖壁发生刮擦,随后冲出道路,坠翻至山崖。
12时02分,项目现场作业人员路过进场道路K1+100处时,看到路面有车辆发生事故散落的碎片,崖边树木被折断,发现有车辆坠落山崖,于是通知管理人员。约10分钟后,管理人员彭某某赶到现场,确认了事故情况,并立即拨打119、120和110报警。
12时30分许,119救援车辆和120急救车辆相继赶到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关某某已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地处阳春市合水镇某项目进场道路K1+100处。此进场道路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路段路面坡度约为12°。车辆坠崖地点位于转弯口,道路北侧为边坡,坡度约70°,南侧为崖壁。道路西侧是一段长度约200米的斜坡。在转弯口前后各20米处,分别设置有一个注意弯道标识;进场道路入口处设置有限速15km的标识。事故现场道路北侧边缘存在两道车轮碾压形成的缺口,边坡方向的树木上有车辆摩擦的痕迹,其中一棵树被折断。在下方水平距离60米处,有一辆严重受损的白色混凝土车辆。坠崖位置北侧道路崖壁有明显的车辆碰撞和摩擦痕迹,长度约20米,且地面散落着多块大小不一的车辆碎片。
(四)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关某某,男,阳江市阳西县人,身份证号码:********,****车主兼驾驶员,驾驶车辆失控坠崖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情况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4月9日12时许,110、119相继接到险情并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合水镇人民政府相关值班领导了解到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后,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调相关人员,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经公安局现场勘验,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确认事故情况后,立即拨打119、110和120。约20分钟后,救援人员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现场救援人员和医护人员确认,关某某已当场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款项已到位,死者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应急管理局、合水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经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关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到转弯口前未及时减速,车辆因速度过快冲下山崖导致事故发生。
关某某未能安全驾驶。驾驶车辆速度过快,超过进场道路设计速度,且未能注意到转弯口提醒标志,及时减速。
个体道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关某某作为个体运输经营者,未能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安全驾驶技能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和第五项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位置属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进场道路,为工程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的定义,调查组认定,阳春合水“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排除道路交通事故。
综上,经调查认定,阳春合水“4·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且安全驾驶技能不足,驾驶车辆速度超过设计规范时速,不安全驾驶,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涉事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控制公司,未取得预拌混凝土承包资质,非法从事混凝土生产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19〕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承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与《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阳春市交通运输局对交通运输工程配套使用的混凝土搅拌站负有监管职责。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春湾镇单改双项目建设后,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未能及时督促该企业拆除该搅拌站,对该搅拌站生产状况监管失察,也未及时更新搅拌站停用、拆除等相关信息、并对住建部门共享信息。
根据《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19〕20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协调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节能等相关工作。”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阳江阳春润龙某项目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2024年至事故前,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保持每季度对该项目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累计检查5次,开展预防自然灾害专项检查次,约谈项目施工方和业主单位3次,并向施工单位与业主发出安全提醒函2份。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涉事单位处理建议
关某某,男,群众,个体道路运输单位经营者,****车主兼驾驶员,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其自身不安全驾驶,车辆行驶到转弯口前未及时减速,车辆因速度过快冲下山崖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阳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控制公司,未取得预拌混凝土承包资质,非法从事混凝土生产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上述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由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其他处理建议
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要深刻吸取教训,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担负起混凝土生产质量首要责任。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生产资质的企业禁止承揽业务。
必须严格执行“三管三必须”原则,深入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全面推进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提升行业执法监管效能。首先,要对阳春市交通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阳春市交通项目底数,详细了解项目中临时设施的使用状况,并建立交通工程临时搅拌站管理台账。其次,要完善对临时工程设施的监管环节,确保临时工程设施,尤其是临时搅拌站的生产使用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并进行持续的复查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实现闭环管理。其次,要加强个体运营车辆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个体道路运输单位从业人员安全驾驶意识。
要加强对施工方的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施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与施工方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在施工期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够迅速有效,共同维护施工区域的安全环境。
要切实强化施工现场外来车辆的管理工作,积极督促外来车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驾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醒标识设置,全力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强化施工现场外来车辆的管理工作,积极督促外来车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驾驶。同时,要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醒标识设置,全力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经相关业务部门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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