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11时许,在阳江某二期项目Ⅲ标段南进场道路K2+700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一辆装载车在作业过程中滚坠边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7万元(以下简称“阳春春城‘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春城“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5〕60号)的要求,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春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春城“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置不到位、监护人员未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 2018年9月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 2024年1月18日。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58年8月1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年2月3日。登记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
资质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6月5日。注册资本:4888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5年8月20日。登记机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
资质情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7月13日。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4年6月17日。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9年9月28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5年5月8日。登记机关: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阳江某项目(项目代码:***********)。业主方为阳江某某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2022年3月,阳江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签订《阳江某二期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因项目筹备及项目内容变更,该项目于2024年7月正式开始施工。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成立阳江某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并在春湾镇租用了一处民宅作为办公地点,项目部内设安全环保科、质量科、工程技术科、经营科和综合办公室5个部门。事故发生前,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耿某某(一级建造师注册号:*******),负责项目的全面工作,安全总监为王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总工程师为徐某某,负责项目技术及质量相关工作,技术员张某某负责阳江某二期项目Ⅲ标段进场道路及基础施工的巡查工作。
2024年3月,阳江某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阳江某二期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聘请江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2024年6月8日,江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任命魏某某(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为阳江某二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项目监理工作,并安排了4名监理员负责项目日常监理工作,其中,陈某某作为土建监理员,负责项目土建部分的监理工作。
2024年6月19日,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通过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资质审验。2024年7月,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阳江某二期项目道路及风机平台(Ⅲ标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接了该项目Ⅲ标段进场道路及风机平台的土建工作,并任命张某峰(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罗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0)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甘某某和柳某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协助张某峰开展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同月上旬,张某峰等人进场,并在项目部完成岗前培训。
2024年8月17日,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向阳春市某有限公司租赁挖掘机、装载机及翻斗车等工程器械,阳春市某有限公司负责安排工程器械和相应操作人员到场。到场后,工程器械在项目部完成备案,操作人员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完成岗前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然后进场作业。现场部分工程器械为阳春市某有限公司所有,部分为操作人员个人所有,经阳春市某有限公司安排,到施工现场作业,器械租赁费用由阳春市某有限公司统一向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收取,再根据作业天数,支付给实际工程机械所有者,机械操作人员工资由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
截至2025年7月,阳江某二期项目Ⅲ标段进场道路初步完成。受台风及降雨影响,阳江某二期项目进场道路出现多处塌方,路旁安全警示标识多处缺损。7月中旬,业主方代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多方一起对阳江某二期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Ⅲ标段出现多处上下边坡塌方、路面开裂以及临时排水渠堵塞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总包单位通知分包方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做好整改工作。此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三人一组,整改隐患点,其中在Ⅲ标段南进场道路K2+700处下边坡开裂的隐患点,由挖掘机司机王某某、装载机司机林某某、现场监护人员李某某负责整改。
2025年7月26日,柳某某安排挖掘机司机王某某、装载机司机林某某、现场监护人员李某某三人为一组,整改Ⅲ标段南进场道路K2+700处下边坡开裂隐患点。林某某因装载机出现故障被运走修理,当日未参与施工。当日,南进场道路K2+700处只有王某某和李某某在场作业。在李某某监护下,王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混凝土路面上,将下边坡松散泥土全部挖开,并就近堆放在混凝土路面下边坡侧路肩,形成一条长高约1米的土埂,下边坡再用挖掘机铲斗压实成一个临时台阶。
26日,因旧装载机无法修好,林某某请假联系了二手装载机销售人员,购得一台与旧装载机型号类似的二手装载机。并在当晚安排车辆将购得的二手装载机运到施工现场停放。该二手装载机未在项目部备案,因现场施工人员下班,进场道路入口处无门禁装置,无人发现林某某更换了装载机。
7月28日8时许,柳某某在现场安排工作后,施工人员除林某某外,都回到各施工点位开始施工。
9时许,林某某从家里来到施工现场,驾驶所购二手装载机来到南进场道路K2+700点位。李某某发现林某某驾驶装载机与旧装载机不一致,但未做任何表示,也未告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当天上午,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在巡查时,也未能发现林某某所驾驶装载机未备案。
林某某到场后,驾驶装载机与王某某驾驶挖掘机协同作业,在原开裂隐患点开挖台阶,然后进行路基填筑。因前一天堆积土埂阻碍作业,林某某驾驶装载机将土埂全部铲除,并将土运到约200米处平台堆放,再从平台处将干燥泥土运回作业点,倾倒到平台上进行压实。因贪图方便,林某某驾驶装载机倒车返回作业点,未在堆放点掉头。
10时30分许,林某某驾驶装载机运土倒车到作业点时,装载机右后轮驶出混凝土路面,装载机失去平衡,滚坠下边坡。在场工人立即通知罗某和甘某某,同时拨打了120和119电话。约5分钟后,甘某某赶到现场,和在场工人设法来到坡底装载机滚坠位置,发现林某某仍在装载机驾驶室位置,且已无生命迹象。
事故现场位于阳江某二期项目Ⅲ标段南进场道路K2+700处,此进场道路由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承建,用于工程相关材料的运输。该路段路面坡度约为10°,南北走向,东侧为上边坡,土质崖壁,西侧为下边坡,坡度约70°,离地面高度约70米。现场铺设有一层厚14厘米,宽5米的混凝土路面,路面下边坡有一段长30米、宽3米台阶,与混凝土路面落差2.5米。距台阶南端7米处,下边坡处有一条装载机滚坠痕迹,上方混凝土路面存在缺损。西侧距离发生滚坠位置约35米处,有一辆严重损毁的装载机。
该装载机为林某某个人购买的二手装载机,无维修保养记录和合格证。装载机品牌:龙工。型号:LG853轮式装载机。额定载重5000kg。车架号:0040833。外形尺寸:7530×3000×3330mm。整备质量15850kg。最高设计车速66km/h。整机编号:610-563005353WW。发电机型号:WD10G220E11。出厂日期:2010年。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林某某,男,阳江市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驾驶装载机作业时,滚坠下边坡,滚坠过程中,自身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7万元。
2025年7月28日11时许,110、119相继接到险情并立即启动应急程序。阳春市春城街道办事处值班领导接报事故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随后,春城街道办事处、阳春市应急管理局、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有关领导相继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调相关人员,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经阳春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该起事故未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确认事故情况后,立即拨打119、110和120。约30分钟后,阳春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队员、阳春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和阳春市城北派出所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经现场救援人员和医护人员确认,林某某已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死者善后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二是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三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做好网络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025年7月31日,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经协商达成协议,赔付款项已全部支付到位,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且情绪稳定,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市应急管理局、春城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及时带队前往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害后果扩大。
经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林某某驾驶装载机违反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未与下边坡保持安全距离,倒车时操作不当,车右后轮驶出路面,导致事故发生。
直接原因分析:
1.林某某违章作业。进行填方作业时,未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5.3.3项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未与边坡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
2.现场防护措施缺失。现场未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求,在边缘设置挡车埂等安全措施,现场也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
3.下边坡台阶设置超过限高。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当填土场地地面坡度大于1:5时,应先将斜坡挖成阶梯形,阶高不大于1m”,现场下边坡台阶高2.5米,远超方案上限。
4.装载机安全性能差。装载机自2010年出厂,至今已使用15年,且无合格证明及保养记录,也未在项目部进行备案。又因车身较大,后视镜缺损,驾驶人视野存在盲区,在负载下坡倒车时,存在安全隐患。
5.监护人员未正确履职。李某某作为现场作业监护人员,未能及时纠正林某某违章作业和危险倒车的行为,也未能及时督促林某某、王某某设置临时挡车埂。
作为阳江某二期项目道路及风机平台(Ⅲ标段)专业分包单位,未能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在及时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损后未及时整改,在整改塌方、开裂路段时,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未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林某某违章作业、现场台阶超过限高、装载车未经备案进场作业及现场未按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设置临时挡车埂的事故隐患;三是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未能正确了解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作为阳江某二期项目总包单位,经调查,项目部2025年按时完成每日、每周、每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1至7月,累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25份、排查出67项隐患并完成整改;对所有进场人员完成岗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2次,每月开展安全生产例会共6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部分未能落实到位,一是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分包单位违反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作业的安全隐患;二是虽然对分包单位实施了统一管理,并完成全部分包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作为阳江某二期项目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分包单位违反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作业、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及现场装载车未经备案进场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春办发〔2019〕16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协调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节能等相关工作。”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阳江某项目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2025年,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保持每季度对该项目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累计检查3次,约谈项目施工方和业主单位3次,并向施工单位与业主发出安全提醒函与整改通知2份,涉及问题隐患已全部整改并完成复查;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年”等专项安全生产会议3次,对企业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培训12次;对电力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6家次,发现问题9家次,完成整改复查8家次。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林某某,男,群众,驾驶装载机违反操作规程,未与下边坡保持安全距离,倒车时操作不当,车右后轮驶出路面,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1.罗某,男,群众,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5月入职。2024年7月15日任职阳江某二期Ⅲ标段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是落实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不到位,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施工人员未能切实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二是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排查事故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现场违反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作业、装载机未经备案进场等事故隐患;三是未能及时制止林某某违章作业和危险倒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张某峰,男,群众,江西某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4年2月入职。2024年7月15日任职阳江某二期Ⅲ标段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现场违反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作业、装载机未经备案进场等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王某,男,群众,共青团员,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2020年7月入职。2025年5月23日任职阳江某二期项目安全总监。未能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分包单位违反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作业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作为阳江某二期项目道路及风机平台(Ⅲ标段)专业分包单位,未能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在及时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损后未及时整改,在整改塌方、开裂路段时,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未能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林某某违章作业、现场台阶超过限高、装载车未经备案进场作业及现场未按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设置临时挡车埂的事故隐患;三是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从业人员未能正确了解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江西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阳江某二期项目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分包单位违反施工方案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作业、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及现场装载车未经备案进场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建议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对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项目部其他安全工作开展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议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对违反公司操作规程的涉事从业人员,依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要深刻吸取教训,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一是完善安全警示标识管理机制,及时整改缺损标识;二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落实已制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时通报排查安全隐患;三是
强化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交底一对一签字,明确职责禁忌,培训后考核,未达标不上岗,同时要不定期抽查施工人员培训效果,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岗位操作规程。
要加强对施工方的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施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与施工方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在施工期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够迅速有效,共同维护施工区域的安全环境。
要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切实强化风电场施工现场工程机械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醒标识设置,全力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必须严格执行“三管三必须”原则,深入贯彻《广东省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能源领域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提升行业执法监管效能。首先,要对能源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阳春市内项目底数,能源项目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其次,要加强能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未经相关业务部门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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