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15时30分许,在阳春市八甲镇大坡村委会罗庚地村口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号)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粤Q****号)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身亡。(以下简称阳春八甲“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八甲“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不安全驾驶、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营业执照于2023年5月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注册资本:518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核准日期:2025年6月25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梅,住所:*******。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成品油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5月6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登记注册,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号,业户名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地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发证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为2025年5月6日至2027年5月5日。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成立,实际从业人员20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陈某梅,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安全员为陈某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人均于公司成立时入职,并于2024年4月25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签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公司名下有运营车辆37台,均为重型半挂车(包括粤B****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向韶关一钢材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运输线路为韶关至深圳。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韶关市*****,在深圳市未设置办公场所。
2025年3月,杨某利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得该公司名下11台半挂车(包括粤B****号),以及所有权不属于该公司但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实际持有的11台挂车。合同签订后,该批车辆由杨某利实际控制,但截至事故发生时,这批半挂车仍登记在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名下。杨某利为这批车辆配置了11名司机开展货运业务,运营线路为云浮与珠三角地区往返,运输货品为钢材及废铁料。车辆日常运营任务主要由司机线上接单后自行安排,杨某利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均不参与任务调度,杨某利与司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营运所得由双方平分。该批车辆日常停放于云浮市云城区两家钢材厂周边道路,车辆保养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司机自行负责。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但在合同签订后,未对该批次车辆实施任何实质性安全管理工作,仅通知杨某利组织该批司机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安全培训签到表,并未对该11名司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能落实对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杨某磊,男,身份证号码:*******,准驾车型:A2,当前状态:正常,登记地址:******。经对杨某磊进行酒精和毒品检验,酒精测试结果为0mg/ml,毒品检验结果为阴性。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系杨某利雇佣的11名司机之一。
黄某,男,身份证号码:*****,准驾车型:E,当前状态:正常,登记地址:******。粤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事故死者。

粤B****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品牌型号:豪沃牌******,车身尺寸7015×2530×3820mm,整备质量:8.8吨,额定载质量:40吨。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为杨某利。登记住所:*****。使用性质:货运。事故前车辆状态:正常。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
粤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品牌:华骏牌********,车身尺寸13000×2550×3550mm,整备质量:7.2吨,额定载质量:32.7吨。车辆所有人:韶关市某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为杨某利,登记住址:****。使用性质:货运。事故前车辆状态:正常。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韶字***。2025年3月28日,杨某利与韶关市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力签订合同,借用粤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约定由杨某利承担车辆运营及安全管理全部责任。
粤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黄某,登记住址:******,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05月31日,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注销,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未购买保险。
2026年1月9日9时许,杨某磊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输一车废铁,从湛江一废铁回收厂出发,前往云浮。
15时30分许,杨某磊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G325国道下行325公里553米(阳春市八甲镇大坡村委会)路段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马路、由黄某驾驶的粤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杨某磊立即停车并拨打120、110报警。约15分钟后,阳春市八甲卫生院救护车及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甲中队民警相继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17时10分,黄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32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G325国道下行325公里553米(阳春市八甲镇大坡村委会)处,双向4车道,水泥路面,干燥完好,标线有磨损,道路中间有水泥墙间隔,事发时为白天晴天,事故位置处于路中水泥墙缺口,有减速带及人行道标识。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死者黄某,根据阳春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半挂车一方报保险进行善后赔付,无其他支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GB/T 6721-19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元。
事故发生后,杨某磊立即拨打120、110报警。医护人员、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17时10分,黄某抢救无效身亡,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给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应急响应规范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事故发生20分钟后,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场处置,及时封闭道路,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固定证据。现场道路于当日17时恢复通行,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死者善后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二是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三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做好网络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保险赔付工作已完成,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有关部门及涉事企业应急响应迅速有序,事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发网络舆情,事故处置总体评价良好。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综合分析,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1.杨某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黄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杨某磊和黄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鉴定,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粤F****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系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
事故前,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事发位置前速度约65km/h,发生碰撞前速度约50km/h。
经检测,黄某心脏血乙醇成分含量为39mg/100mL,乙基葡糖醛酸苷(EtG)成分含量未达定量限(检出限为50ng/ml)。
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F****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车上货物经过磅称重,总质量为49.76吨,超出核定载质量0.96吨。
经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相关鉴定报告等资料分析,排除事故人为、突发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落实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名下车辆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隐患;二是对公司资质及车辆道路营运资质监管缺失,违规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默许个人以公司名义承接道路运输业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阳春市八甲镇辖区内的国、省道路段,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甲中队负责路面巡查工作。经核实,该中队现有总警力18人,日常值班安排4人,其余警力主要承担日常巡逻及外勤任务。据统计,2025年,三甲中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520起,暂扣无牌无证摩托车420辆,整治货车违法案件640余起;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10次,并进入校园举办交通安全宣传活动4次。三甲中队已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但八甲镇内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相关整治工作的持续性和力度仍需加强。
2025年,八甲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召开镇级交通安全专题会议11次;不定期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劝导工作,重点针对60岁以上群众进行安全驾驶宣传与入户提醒;排查并上报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点共计53处;在全镇各村(居)委会增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20处,悬挂宣传横幅42条。八甲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但辖区内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现象仍然存在,相关整治工作仍需持续加大力度。同时,镇政府与辖区交警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的频次较低,镇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的职责分工也存在不够明确的情况。
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1.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名下车辆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B****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陈某梅。女,群众,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023年5月任职,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对名下车辆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B****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陈某博。男,群众,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2023年5月任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对名下车辆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B****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杨某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1.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对公司资质及车辆道路营运资质监管缺失,违规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默许个人以公司名义承接道路运输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议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有关处理结果请及时复函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针对八甲镇目前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态势,建议八甲镇人民政府对负责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同志进行谈话提醒。建议阳春市公安局对交通管理大队及三甲中队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3.如纪委监委等相关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驾驶问题突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违规超载运输,行车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涉事摩托车驾驶员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存在酒后驾驶、违规横穿马路等行为,暴露出其安全防护与守法意识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并酿成自身死亡的严重后果。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名下车辆技术状况监管缺位,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违规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默许个人以公司名义承揽运输业务,对“挂靠”经营行为放任不管,致使相关车辆实际处于失管状态,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3.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存在短板。辖区交警部门虽开展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但对辖区内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持续性不够,未能形成有效震慑。属地镇人民政府虽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但与交警部门联动整治频次偏低,镇道安办职责分工不明、协调机制不畅,属地综合治理效能未充分发挥。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是筑牢双重预防机制防线,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台账,定期开展全车专项检测,对隐患车辆坚决执行“停运整改、验收合格方可上路”。二是彻底清理违规挂靠,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收回违规许可,实行业务统一调度,严禁个人以公司名义运营,确保车辆全流程可控。三是强化全员安全素养,定期开展专项培训,驾驶员考核合格上岗,管理员明确职责;并依托GPS动态监控,将违规行为纳入绩效,对多次违规者予以辞退,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要指示精神,以“减量控大”为目标,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效能。一是保持严管高压态势,打好“2024-2026年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收官战,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扣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电动车,严厉查处酒驾醉驾、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优化勤务部署,针对事故高发时段、路段增加巡逻频次,利用视频监控实时预警危险驾驶行为,提升路面见警率与管事率。坚决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
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承担起“促发展、保平安”的属地政治责任,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镇-村”二级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形势,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二是深化宣传引导,结合2026年“安全生产月”开展“五进”活动,重点覆盖老年人、学生摩电驾驶员群体,提升全民安全意识。三是加大联合管控,联合辖区交警部门,严查无牌无证、酒驾等违法行为;同步完善隐患点排查及减速带、警示标志等基础设施。推动属地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筑牢农村道路安全防线。
(未经相关业务部门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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