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22时15分许,在阳春市春湾镇某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场内车辆致害事故,一辆混凝土泵车在作业过程中因左侧后方支腿地面垮塌导致侧翻,2名工人被混凝土泵车侧翻时突然砸落的布料臂及末端软管击中,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以下简称“阳春春湾某项目‘3·20’一般场内车辆致害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春湾“3·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6〕26号),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府办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春湾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春湾某项目“3·20”一般场内车辆致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环境隐患排查不到位,混凝土泵车支腿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侧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缺失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
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88年8月5日。注册资本:83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6年4月24日。登记机关: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通风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水利水电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资质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证书编号:*******。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陈某,于2025年11月任职。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约80人,涉事工程项目经理梁某、安全员林某、黄某某均为该公司正式员工。
2.建设单位
阳春市某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监理单位
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6年7月1日。登记机关: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证书。发证日期:2025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30年3月7日。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机械设备租赁公司
阳春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1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1年1月22日。登记机关: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及信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及设计;市政工程施工及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维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筹建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测绘服务;电力工程施工(不含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光伏发电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工程设计、安装、维护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工程服务;防盗报警系统设备安装维修服务;货物运输代理;非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河砂、机制砂及河卵石、水泥、石粉、碎石、装饰材料、防水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配件、门、窗、劳保用品”。
(二)涉事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一幢5层教学楼、一幢5层学生宿舍、一幢5层教师工作用房、一幢3层饭堂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用地面积11557.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251.34平方米。2024年,进入筹建阶段,并由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2025年8月22日,阳春市自然资源局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10月,项目组织开展施工单位公开招标工作,由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5年12月31日,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了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6年1月1日,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2025年10月,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与阳春某中学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25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同时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某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并任命梁某为该项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各项工作,林某、黄某某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莫某为项目施工员,相关人员已于1月1日完成进场备案手续。其中黄某某为现场驻点人员,根据施工现场打卡记录显示:1月,梁某、林某、莫某均无现场打卡记录;2月,上述三人累计打卡1天;截至3月事故发生当日,上述三人累计现场打卡共8天。事故发生前,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到项目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项目经理及部分已备案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存在缺位情况,在岗时间严重不足,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此外,项目实际施工现场由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管某(非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员工,无施工相关资质)负责;项目现场约有施工人员80名,均由管某联系入场,同时管某经梁某同意后,联系无相关施工专业资质的符某入场,以施工员身份指挥现场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于2026年1月陆续完成岗前安全教育并上岗。2026年2月末,项目部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六个一”相关工作,梁某、林某等人未参与,现场工作实际由管某及黄某某组织开展。
2024年3月,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某中学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总价为90.45万元,其后,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任命钟某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2025年项目进入施工阶段,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任命现场专业监理员为陈某。
项目立项开工后,阳春市某中学成立项目安全巡查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校各领导为成员,每日轮流开展现场安全巡查工作,同时指派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6年2月末,项目教学楼施工现场需开展混凝土浇筑作业,管某联系阳春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某,租赁混凝土泵车一台,并要求黄某安排配套泵车驾驶员(麦某)进场,由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作业。2026年2月28日,麦某在项目部完成岗前教育培训后进场,粤****号混凝土泵车同日完成进场手续备案。3月初,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泵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工期自2026年3月8日起开始。此后,阳春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排麦某驾驶粤****号混凝土泵车进场,在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下开展作业。
(三)涉事车辆概况
涉事混凝土泵车所有人为黄某,车牌号:粤****。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非运营车辆。车辆品牌型号:三一重工牌SY5405THB。整车长13790mm;后悬3210mm;后伸1445mm;总高2500mm;总宽4000mm;总重40000kg。臂架垂直高度53.5m;臂架水平长度48.5m;臂架垂直深度37.5m;最小展开高度12.5m;布料臂及末端软管全长56米。车辆出厂日期2014年5月21日。车辆状态:正常,已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车辆已购买保险。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0日,根据施工计划安排,需对教学楼开展地梁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混凝土浇筑量为95立方米,作业时段为当日19时30分至24时。因本次作业属于夜间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备。
17时30分许,麦某驾驶粤****混凝土泵车入场,并停放在侧翻位置(教学楼施工现场南侧水泥路尽头)等待施工(事发前,混凝土泵车多次停放该段水泥路,进行泵送混凝土作业),车辆周围堆放有大量钢筋及木材等建筑材料。
18时许,梁某、林某打卡下班,返回阳江,管某和黄某某在项目部内,仅留符某在场指挥。
18时30分许,麦某展开混凝土泵车支腿,开展作业前准备工作,其中,车辆右侧受作业空间限制,且地面堆置有大量钢筋,支腿未能正常展开并放平;左侧前端支腿展开正常,后端支腿所处地面为回填土,土质较为松软,需要安装垫板。麦某将上述情况告知符某后,符某安排人员取来木板作为支腿垫板,但未发现该回填土位置下方埋设有一条排水管,车辆支腿展开位置未能避开该排水管。
19时许,黄某某、陈某到现场巡视后,相继返回宿舍。教学楼施工现场人员为符某、麦某,以及杨某施工班组(包括死者陈某、伤者王某在内)共14人。
19时30分,混凝土泵车安置完毕,混凝土罐车进场,当晚施工作业正式开始。
22时10分许,混凝土泵车布料臂横向进行混凝土泵送时,左侧后方支腿所处地面发生垮塌,泵车因受力不均发生倾翻。事发时,现场共有5名作业人员在泵车末端软管周围作业,其中陈某负责扶管,王某负责操作振捣器。车辆倾翻后,泵车布料臂及末端软管因车身倾翻突然向下砸落,击中陈某头部、王某腰部。
事故发生后,符某、杨某等现场人员立即将两名伤者转移和进行应急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以及通知管某与黄某某等项目管理人员。
22时24分,阳春市春湾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两名伤者进行急救,随后,陈某被转运至阳春市第三人民医院,王某被转运至阳春市人民医院。
23时19分,阳江市公安局接报本次事故警情。
23时24分,春湾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勘验。
21日0时45分,陈某经抢救无效,在阳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晴朗,温度24℃。
施工现场位于阳春市某中学教学楼后方,事故位置位于教学楼施工现场1-3轴~1-6轴交1-E轴~1-F轴桩基础位置。施工现场基底面积1271.3平方米。施工现场北侧为山坡,南侧设有铁栏围蔽,边缘有一条水泥路面,路面坡度约6°。涉事混凝土泵车停放在该水泥路上,该车辆在此处发生侧翻。车辆右侧距围蔽约2米,车辆和围蔽中间堆放有多股钢筋,车辆左侧为泥质路面,原车辆左后支腿放置位置有一个深约1米的坑洞。车辆距离事故位置约32米,车辆布料臂受损,末端软管已断裂。施工现场中部设有一台塔吊机,塔吊机机身安装有一盏大型照明灯,用于夜间施工作业照明。施工现场未设置夜间施工告示牌,现场缺失安全施工、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六)人员伤亡与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具体如下:
死者:陈某,男,湖南省涟源市人,身份证号码:432503196402150817,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人,在施工现场被砸落的布料臂击中头部,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伤者:王某,男,湖南省涟源市人,身份证号码:431382197412050092,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人,在施工现场被砸落的软管击中腰部,经医治后出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 6721-202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情况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20日23时24分,春湾派出所到场处置。21日0时45分,陈某死亡后,阳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到场处置,并排除他杀案件可能。
20日23时30分许,春湾镇值班领导接报春湾派出所报送事故信息后,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随后,春湾镇有关领导相继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调指导涉事公司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在核实事故情况后,在21日3时许,将事故信息报送给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应急响应规范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该起事故不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使用医疗绷带对陈某实施止血急救。22时24分,救护人员相继抵达现场,将伤者送医救治。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暂停工程施工,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伤者已伤愈出院,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款项已到位,死者尸体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有关部门及涉事企业应急响应迅速有序,事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发网络舆情,事故处置总体评价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面支撑能力不足,混凝土泵车支腿压塌下方排水管,导致车辆侧翻,布料臂及末端软管砸落伤人。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混凝土泵车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车辆右侧距离围蔽仅2米,右侧支腿未能正常打开并平放,且混凝土泵车周围存放大量钢筋、木材等建筑材料,路面狭窄、坡度6°,车辆作业时存在超出车辆允许最大倾斜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作业位置承载能力不足。未评估作业位置承载能力,施工人员冒险作业,混凝土泵车左侧后端支腿设置位置地面土质松软且没有避开排水管,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秩序混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梁某)、安全管理人员(林某)及施工员(莫某)安全管理责任悬空,在岗履职的时间严重不足,违规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代为现场负责人(管某)和施工员(符某)。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对夜间施工和混凝土泵车作业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监理员(陈某)全部离场,仅留一名无任何资质的施工人员(符某)在现场指挥。因现场缺乏专业人员统一调度和管理,混凝土泵车安置过程中未能及时掌握场地环境信息,导致混凝土泵车违反安全技术规程。
2.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不到位,对夜间施工、混凝土泵送作业的危险源辨识不充分,项目管理人员开展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排查出现场混凝土泵车随意停放、末端软管缺乏防护措施、现场环境杂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认知作业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对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缺少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未制定混凝土泵送作业安全方案。针对浇筑点作业工人的混凝土布料安全作业培训不到位,相关作业人员对末端软管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多名作业人员冒险在软管周边或布料臂下方开展作业。
4.监理责任悬空。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到岗履职,且对夜间施工申请审核把关不严,未对夜间施工方案进行审验,也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泵车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冒险作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
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不严,虽然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未能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带班检查,也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梁某、林某等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责任悬空的情况失察,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冒险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混凝土泵送相关施工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少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相关作业人员对末端软管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相关强制性要求,对项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机具进行检查,对夜间施工风险辨识不足,也未校核混凝土泵车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车辆作业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建设单位
阳春市某中学作为建设单位,虽然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成立安全巡查小组,对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查,但在本次混凝土泵车施工过程中,未能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缺岗的情况失察,夜间临时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员到场履职。
(三)监理单位
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能正确履行监理单位职责,一是未能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的情况及时纠正;二是对夜间施工申请审核把关不严,未对夜间施工方案进行审验,也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三是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泵车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冒险作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导致监理责任缺失。
(四)有关监管部门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阳春市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根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2025年,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执法检查计划,对阳春市内在建房屋市政工地开展监督检查,共检查在建工程442次,其中专项检查9次,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7次,发出整改通知书162份,并全部完成闭环,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动态扣分80余次,召开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会议7次。2026年截至事故发生前,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检查市政工程58次,发出整改通知书22份。3月16日,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某项目工地开展复工复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11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3月21日,因事故发生,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项目暂停施工,4月3日,完成前一次隐患整改复查。但检查过程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缺岗缺位的问题,对现场混凝土泵车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陈某,男,群众,2025年11月起任职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一是未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二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缺乏对项目管理人员开展施工机具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未能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混凝土泵车冒险作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梁某,男,群众,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某项目,2017年2月入职,2026年1月1日任职该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能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岗位职责空悬。一是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混凝土泵送相关施工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相关作业人员对混凝土泵车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对夜间施工风险辨识不足,擅自离岗,未对现场工人盲目施工作业进行管控,未能及时排查混凝土泵车存在的冒险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予以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林某,女,群众,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某项目安全管理工作,2021年3月1日入职,2026年1月1日任职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悬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混凝土泵送相关施工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相关作业人员对混凝土泵车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对夜间施工风险辨识不足,擅自离岗,未对现场工人盲目施工作业进行管控,未能及时排查混凝土泵车存在的冒险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予以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黄某某,男,群众,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某项目安全管理工作。2026年1月1日入职并担任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混凝土泵送相关施工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相关作业人员对混凝土泵车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对夜间施工风险辨识不足,擅自离岗,未对现场工人盲目施工作业进行管控,未能及时排查混凝土泵车存在的冒险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予以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钟某,男,中共党员,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2020年3月入职。2024年3月担任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单位未制定夜间作业方案的情况下批准夜间混凝土浇筑作业,对现场混凝土泵车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失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议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在事故结案三个月内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6.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司内部管理不严,虽然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未能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带班检查,也未能对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梁某、林某等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责任悬空的情况失察,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冒险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对混凝土泵送相关施工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少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相关作业人员对末端软管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未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相关强制性要求,对项目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机具进行检查,对夜间施工风险辨识不足,也未校核混凝土泵车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车辆作业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是未能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的情况及时纠正;二是对夜间施工申请审核把关不严,未对夜间施工方案进行审验,也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请相关政府部门。三是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泵车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冒险作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处理情况请于本事故结案三个月内报送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由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针对该起事故存在的问题,对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春市某中学、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2. 建议责成阳春市某中学向阳春市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阳春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如纪委监委机关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祸根。施工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缺乏作业方案指导、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长期脱岗造成安全责任悬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不力,现场检查走马观花,忽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突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祸根。
(二)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缺失,未能从源头上守牢安全底线。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单位未制定夜间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规批准作业,亦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批,同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混凝土泵车冒险作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从源头上守牢安全底线。
(三)行业监管不严不实致使风险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治。建筑施工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并查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教训,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一是压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完善各层级岗位安全责任清单,杜绝责任制流于形式,建立岗位履职月度考核机制,将履职情况与绩效、上岗资格挂钩,切实解决岗位履职缺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二是规范作业管理和安全教育,对所有常规作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规范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确保各个施工步骤均有章可循。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专项培训制度,分工种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杜绝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三是深化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严格排查生产安全重点事故隐患,建立动态风险管控台账,实现隐患动态清零。四是严格科学排布施工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抢工期,合理安排工作以减少夜间施工,杜绝因抢进度引发的次生安全隐患,全面夯实现场安全管理基础。
(二)阳江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要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监理职责,补齐监管短板。一是切实落实监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岗位履职管理制度,明确现场监理、旁站人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履职台账,杜绝监理责任虚化、监管缺位等问题,切实发挥监理现场管控作用。二是拓宽专项作业监管覆盖面,打破仅管控危大工程的监管局限,将全部常规专项作业纳入监理管控范围,严格审核各类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对无方案、无交底、无培训的施工作业坚决叫停,从严管控现场违章作业行为。三是强化全过程隐患督导治理,重点针对夜间施工、常规作业危险源辨识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加大动态巡查和旁站监理力度,全面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建立隐患督办台账,全程跟踪复核、闭环销号。同时加强监理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风险辨识、隐患处置、整改督办能力,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杜绝盲目赶工行为,全方位筑牢项目安全监理屏障。
(三)阳春市某中学
提高安全政治站位,全面强化项目全过程安全管控。一是健全参建单位考核监督机制,将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方案执行、安全教育开展、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纳入常态化考核,对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现场管理混乱的单位及时督办问责,倒逼各方履职尽责。二是严格落实工期管控责任,坚守科学施工理念,严禁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从源头规避因抢工期导致的作业流程简化、安全管理缺位、隐患排查走过场等安全问题。
(四)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安全生产政治站位,抓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查漏补缺和安全生产提质升级,打好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战。一是压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执法检查“四不两直”要求,严厉整治企业安全责任制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对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信用扣分、差异化监管,倒逼企业做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安全教育缺失、危险源辨识不足、夜间施工管控松弛、盲目赶工等突出问题,建立动态清单,逐项落实整改,确保闭环到位。三是深化行业警示教育与治本提升,组织辖区参建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完善隐患治理机制,全面提升辖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同类安全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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