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岗美“3·25”一般道路车辆致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09-15 11:08:43 文章来源: 阳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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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5日7时52分许,在阳春市岗美镇234国道下行3257公里+287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车辆致害事故,一辆混凝土罐车与一辆乘载8人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在事故发生七日后死亡,不计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统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以下简称阳春岗美“3·25”一般道路车辆致害事故)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阳春岗美“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26〕27号)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阳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阳春岗美“3·25”一般道路车辆致害事故是一起因三轮车驾驶人不安全驾驶、非法运营,混凝土罐车驾驶人不安全驾驶,车辆安全性能不足,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1. 证件登记情况

       营业执照于2008年5月12日在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注册资本:1002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核准日期:2026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 行政许可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7月11日在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登记注册,编号:粤交运管许可阳字******号。业户名称: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阳江市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8年7月10日。

       3.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现有正式员工98人,其中司机47人,地磅员3人(包含曾某某),其余人员为混凝土生产人员及公司文员。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刘某。2012年,刘某任命刘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工作。刘某本人不常驻公司,通常每周返回公司一至两次,统筹安排公司整体生产任务,并偶尔参与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存在由副总经理实际代行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不完善的问题,导致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陈某,2009年任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刘某良与莫某某自2009年起分别担任公司车队队长及副队长,负责车队日常管理工作,2024年至2026年,公司多次安排两人分别报考全国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均未能通过。刘某某与陈某于2023年12月10日分别取得阳江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并于2025年9月17日两人完成再教育培训,但该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均未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安全考核,不具备管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公司目前拥有运营车辆55台,均为混凝土罐车(含粤*****号车辆)。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并由自有车队承担运输任务。公司在门口设置地磅,用于称量运输车辆及混凝土重量,并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由于混凝土罐车长期运输混凝土,罐内常因混凝土板结而增加车辆自重,因此公司联系专人进行清罐。然而,由于清罐作业通常为多辆车集中开展,部分车辆出现轻微超载现象时,公司未能足够重视,默许这些车辆继续参与运输作业。

       2025年10月,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买合同,向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并由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车队负责将混凝土运输至位于阳春市内的施工场地。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准驾车型:B2E,当前状态:正常。已取得阳江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2025年6月12日至2031年6月12日。住址:***。经对梁某某进行酒精和毒品检验,酒精测试结果为0mg/ml,毒品检验结果为阴性。粤*****号混凝土罐车驾驶人,系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之一。经调查,事故前,梁某某个人近三年内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7起,其驾驶的粤*****号车辆近三年内存在交通违法行为2起。上述共9起违法行为中有8起发生于梁某某受雇于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期间。

        周某某,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住址:*******。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经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和毒品检验,酒精测试结果为0mg/ml,毒品检验结果为阴性。事故死者。 

     (三)涉事车辆情况

      粤*****号混凝土罐车。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10GJB1E,车辆识别码:*****。车身尺寸9700×2500×3980mm,整备质量:13.2吨,核定载质量:17.67吨。车辆所有人: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事故前车辆状态:正常。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阳字***。使用性质:货运。发证日期2025年11月3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7日。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已购买保险。

        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车架号:****。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025年,周某某从他人处购得该二手车辆,并擅自于车辆货箱加装遮雨棚及座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楼墩村干部获悉此事后,对周某某进行了教育劝导,同时告诫同村村民避免乘坐该车辆出行。此后,周某某驾驶该车辆在周边村落流动,为其他村老年人提供客运服务。

     (四)事故经过

       2026年3月25日6时许,周某某驾驶涉事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自塘坪镇楼墩村委会朗仔村出发,前往岗美镇轮塘村村口,接载乘客黎某生,再前往塘坪镇宁光村,于新村村口接载洪某分、洪某强、杜某华、李某莲、黎某球、洪某海等人,随后载乘以上乘客前往岗美镇赶集。据调查,当地三轮车搭客车费一般以现金方式支付,金额为每人5元至10元不等,到达目的地时支付,事故前,涉事乘客尚未向周某某支付车费。

       7时28分许,梁某某按照当日工作安排,驾驶粤*****号混凝土罐车,装载7.5立方米混凝土,自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驶往阳春市。车辆出发时,由地磅员曾某某进行称重。地磅单显示该车总重31.42吨(超载0.42吨;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车重31.36吨,超载0.36吨)。曾某某未将上述超载情况向陈某、刘某良、莫某某等人报告,在将过磅单交给梁某某后,即准许其驾车驶离。

       7时52分许,周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摩托车(乘客:洪某分、洪某强、杜某华、李某莲、黎某球、洪某海、黎某生),由阳春前往阳江方向,行至234国道下行3257公里287米处,并在该处水泥隔离防护栏缺口靠近阳春一侧位置掉头往阳春方向行驶时,与对向沿234国道由阳江往阳春方向驶来、梁某某驾驶的粤*****号混凝土罐车发生碰撞。粤*****号混凝土罐车在隔离防护栏缺口前开始减速,并在撞击三轮电动摩托车后推行约13米后刹停。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120、110报警。约20分钟后,阳春市人民医院救护车、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岗美中队民警及岗美镇主要领导相继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洪某分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均送往阳春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杜某华、周某某、黎某生三人送医救治无效,分别于2026年3月30日、4月1日、4月12日死亡,其中周某某具体死亡时间为2026年4月1日11时5分许,超过事故发生时间168小时(7天)。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234国道下行线3257公里287米处(对应国道G234线K3253+560至K3258+415路段)。该道路呈东西走向,为双向四车道,水泥路面干燥且状况完好。2023年,阳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完成该路口路段标志标线的整治提升工程,施划了包括车行道边缘线、分界线、减速标线、人行横道线、停止线、人行横道预告标识及导向箭头在内的各类路面标线,并增设了道口标注、限速80公里标志、掉头指示标志。同时,在路段中央道口防撞墙上安装了附着式轮廓标,于土路肩两侧布设了柱式轮廓标。该路段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工作由阳春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事发时间为白天,天气晴朗。事故位置处于路中央道口处,现场减速带及人行横道等道路标识清晰,道口宽度约为25米。经核查,事发道路及道口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场勘察发现,刹车痕迹起始于水泥防护栏道口靠阳江侧前方左侧第一车道导向箭头末端位置,终止于缺口靠阳春一侧,痕迹全长38.2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具体如下:

       1. 洪某分,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当场死亡。根据阳春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心脏损伤。

        2. 杜某华,女,1939年6月6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3. 周某某,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4. 黎某生,男,1936年11月16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5. 洪某强,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在事故中受伤,目前已痊愈出院。

        6. 李某莲,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在事故中受伤,目前已痊愈出院。

        7. 黎某球,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在事故中受伤,目前已痊愈出院。

        8. 洪某海,男,1952年3月6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在事故中受伤,目前已痊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报保险进行善后赔付,并先行垫付部分善后支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立即拨打120、110报警。阳春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9时许,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事故信息报送给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应急响应规范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20分钟,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抵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迅速对相关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依法进行现场勘查与证据固定。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由阳春市主要领导带队,岗美镇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的处置小组赶赴现场,统筹协调应急处置事宜。涉事路段于当日10时恢复通行,期间未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死者善后、死者家属安抚以及伤者的救治工作;二是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三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做好网络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前保险赔付工作正在进行,死者遗体已火化,伤者已经痊愈出院。死者家属及伤者目前情绪稳定。该起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阳春市有关部门及涉事企业应急响应迅速有序,事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发网络舆情,事故处置总体评价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综合分析,结合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1. 梁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 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交通信号(地面导向标志、路边指示牌)行驶、在道路上掉头行驶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最大允许核定人数、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无证据证明洪某分、洪某强、杜某华、李某莲、黎某球、洪某海、黎某生等人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梁某某和周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洪某分、洪某强、杜某华、李某莲、黎某球、洪某海、黎某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车辆鉴定意见

         经鉴定,粤*****号混凝土罐车制动系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的相关规定要求。    

         事故前,粤*****号混凝土罐车至事发位置前速度约76~77km/h,发生碰撞前速度约54~55km/h。

         事故前,周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速度为11km/h。

         2. 车辆过磅记录

         粤*****号混凝土罐车经过磅称重,总质量为31.36吨,超出核定载质量0.36吨。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验、人员问询、分析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相关鉴定报告等资料,排除事故人为、突发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完善,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主要负责人;二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交通运输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三是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名下车辆管理存在疏漏,既未对车辆超载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号混凝土罐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相关规定要求以及超载上路等安全生产隐患;四是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也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梁某某多次存在交通违章的情况处置不严,教育不足,同时相关从业人员对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不足、相关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罐车可能存在的超载风险不重视、地磅员与司机忽视车辆超载隐患,默许了车辆违法上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岗美中队

        阳春市岗美镇辖区内的国、省道路段,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岗美中队负责路面巡查工作。经核实,该中队现有总警力19人。据统计,2025年至2026年3月,岗美中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6442起,涉及摩电交通违法行为27252起,整治货车违法案件141起;联合岗美镇政府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8次,并进入校园举办交通安全宣传活动2次。岗美中队已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但岗美镇内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特别是三轮车违法载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相关整治工作的持续性和力度仍需加强。

      (二)阳春市岗美镇人民政府

         2025年至2026年3月,岗美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召开镇级交通安全专题会议11次;不定期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劝导工作,重点针对60岁以上群众进行安全驾驶宣传与入户提醒;排查并上报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点共计53处;在全镇各村(居)委会增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同时联合辖区交警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整治工作,2026年2月在全镇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专项安全整治工作。岗美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但辖区内无牌无证、改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载客现象仍然存在,相关整治工作仍需持续加大力度。

     (三)阳东区塘坪镇人民政府

       2025年至2026年3月,塘坪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召开镇级交通安全专题会议6次;不定期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劝导工作,并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建立了全镇各村三轮车台账,并针对性地对相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劝导;在全镇各村(居)委会增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并每月通过各村大喇叭对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每月联合辖区交警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整治工作或入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塘坪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但辖区内无牌无证、改装摩托车上路行驶、载客现象仍然存在,源头治理以及劝导老年人安全出行工作仍需持续加大力度。

      (四)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根据《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十三项规定:“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江城区内交通运输行业负有行业监管职责。2025年至2026年3月期间,组织督导全区39家重点企业完成安全风险辨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共计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6次,实施警示约谈1次,联合开展应急演练1次;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5次,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营、车辆非法改装以及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7起。然而,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问题,对该生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情况,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局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工作职责,阳江市、阳春市、阳东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属地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据调查,根据原《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4年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2014年前,各级交通运输局对摩托车非法载客运营行为拥有执法权限,但新出台的《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相关条款删去,并增加附则,将该类车辆客运经营管控权限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市级统筹制定管控措施。新规实施后,部分县区交通运输局曾行文请示上级部门,增加地方性法规条文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但未得到回复,阳江市交通管理部门也未提请阳江市政府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导致辖区内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监管缺乏有效执法依据。因政策衔接断层、法律规定不清晰,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不再对摩托车非法载客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导致出现监管空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不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举措落实不到位,对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载客风险重视不足、监管缺位,是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道路安全隐患持续滋生的重要原因。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梁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阳春市公安局拘留。请阳春市公安局在案件由市检察院提出起诉决定及法院宣判时分别复函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完善,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主要负责人;二是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交通运输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三是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名下车辆管理存在疏漏,既未对车辆超载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号混凝土罐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相关规定要求以及超载上路等安全生产隐患;四是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也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梁某某多次存在交通违章的情况处置不严,教育不足,相关从业人员对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不足、相关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罐车可能存在的超载风险不重视、地磅员与司机忽视车辆超载隐患,默许了车辆违法上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刘某。男,群众,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任职。依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刘某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却让刘某某代为履职,导致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不到位。一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完善,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主要负责人;二是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预防超载超限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是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不到位,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相关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对梁某某多次存在交通违章的情况处置不严,教育不足;四是对名下车辆管理存在疏漏,既未对车辆超载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号混凝土罐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相关规定要求以及超载上路等安全生产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刘某某。男,群众,2012年任职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刘某任命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工作。依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其不具备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无法承担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同时,其实际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刘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核查,刘某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一是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相关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对梁某某多次存在交通违章的情况处置不严,教育不足;二是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既未对车辆超载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号混凝土罐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隐患;三是未能及时制止粤*****号混凝土罐车超载上路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以公司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处理。

       4. 陈某。男,群众,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2009年,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一是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相关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对梁某某多次存在交通违章的情况处置不严,教育不足;二是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既未对车辆超载风险实施有效管控,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粤*****号混凝土罐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 18274-2017)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隐患;三是未能及时制止粤*****号混凝土罐车超载上路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阳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针对岗美镇目前三轮车违法上路频发问题,建议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岗美镇人民政府及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约谈。

       2. 针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运营行为监管不到位问题,建议阳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阳东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阳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有关情况需在事故结案后三个月内书面函复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3. 针对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不严的问题,建议江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相关情况请在事故结案后三个月内复函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4. 建议阳东区道路安全管理办公室责成阳东区塘坪镇人民政府就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不足之处,向阳东区道路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书面检讨。相关情况请三个月内复函阳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 建议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上述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6. 如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涉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违法违规驾驶问题较为突出。混凝土罐车驾驶员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规实施超载运输,且在行车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严重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非法载人以及违规横穿马路等多种违法行为,反映出其安全防护意识与守法观念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酿成自身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涉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未能有效贯彻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所属车辆维护存在缺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在生产计划安排方面存在疏漏,对部分车辆存在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能予以有效纠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三)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辖区交警部门虽开展了日常执法检查与专项整治行动,但对辖区内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且缺乏持续性,未能形成有效震慑。属地镇人民政府虽组织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但对于各县市区交界地带,未能建立有效的联动治理机制,导致部分摩托车违法行为难以从源头得到有效治理,属地综合治理效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道路交通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在六个月内,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对于长期未取得相关证明的企业管理人员,未能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对于摩托车非法运营的情况,长期存在法律空白和监管空白。

        八、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阳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是筑牢双重预防机制防线,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台账,定期开展全车专项检测,对隐患车辆坚决执行“停运整改,验收合格方可上路”。二是强化全员安全素养,定期开展专项培训,驾驶员考核合格上岗,管理员明确职责,严禁车辆超载出车;并依托GPS动态监控,将违规行为纳入绩效,严格处理违规者;三是完善企业生产管理安排,增加清罐频次,从源头上减少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阳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岗美中队

        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要指示精神,以“减量控大”为目标,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效能。一是保持严管高压态势,打好“2024—2026年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收官战,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扣无牌无证、报废摩托车、电动车,严厉查处酒驾醉驾、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针对三轮车违法载人的行为,分析研判出行特点,优化勤务部署,针对“趁圩”时间段,加强警力巡逻;三是加强镇街、县市区各级联动,建议报请市道安办,建立并落实相关联动机制,扫清辖区交接监管灰色地带。坚决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线,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稳定。

      (三)阳春市岗美镇人民政府

        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承担起“促发展、保平安”的属地政治责任,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镇-村”二级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形势,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二是深化宣传引导,结合2026年“安全生产月”开展“五进”活动,重点覆盖老年人、学生摩电驾驶员群体,提升全民安全意识;三是加大联合管控,联合辖区交警部门,严查无牌无证、酒驾等违法行为,同时定期与交警部门沟通,加强对可能存在三轮车载客行为的人员的风险管控;同步完善隐患点排查及减速带、警示标志等基础设施。推动属地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筑牢农村道路安全防线。

     (四)阳东区塘坪镇人民政府

       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承担起“促发展、保平安”的属地政治责任,统筹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镇-村”二级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判形势,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二是深化宣传引导,结合2026年“安全生产月”开展“五进”活动,重点覆盖老年人、学生摩电驾驶员群体,提升全民安全意识;三是加大联合管控,联合辖区交警部门,严查无牌无证、酒驾等违法行为,同时定期与交警部门沟通,加强对可能存在三轮车载客行为的人员的风险管控;同步完善隐患点排查及减速带、警示标志等基础设施。推动属地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筑牢农村道路安全防线。

      (五)江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一企一档”闭环整改台账,推动企业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聚焦危险货物运输、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等重点领域,定期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从行业监管层面堵塞安全漏洞;三是持续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定期组织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常态化开展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警示约谈,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推动企业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阳春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阳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辖区摩托车运营实际情况,研究限制使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相关地方规定的可行性,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尽快草拟配套监管制度,厘清监管权责、补齐监管短板,消除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运营监管灰色地带,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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