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4 年 1 月 29 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阳春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店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存在:在零售场所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和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1.在零售场所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 经营行为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2.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9经营行为 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存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处罚依据: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理结果:1.在零售场所外摆放、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对经营店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对经营店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对阳春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店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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