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阳春市鑫河弯板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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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阳春市鑫河弯板加工厂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阳春市鑫河弯板加工厂 |
建设地点 | 阳春市马水镇旧圩(原阳春市马水炮竹厂东北侧厂房内) |
环评机构 | 东莞市新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阳春市马水镇旧圩(原阳春市马水炮竹厂东北侧厂房内),中心地理坐标为22.11890106°N,111.69304884°E。项目占地面积805平方米,建筑面积869.5平方米。项目设有成品车间、压板车间、过胶区、排板区等木材产业链作业区域及相关配套设施,年产胶合板1.5万立方米。 项目员工人数20人,厂区内提供食宿,年工作日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施工期项目租赁阳春市马水炮竹厂的厂房进行生产,仅对厂房进行简单装修,因此不再对施工期进行工程分析。 2、营运期项目切边和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粉尘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涂胶和热压工序产生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P1高空排放,VOCS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生物质锅炉尾气拟采用碱液喷淋装置对锅炉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再通过1根内径0.4m、高度15m的烟囱高空排放,生物质锅炉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生物质成型锅炉规定的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锅炉除尘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只需定期补充新鲜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阳春市马水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木料粉尘外售给生物质燃料公司,锅炉渣作为肥料出售,废布袋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回收利用,废机油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5、项目噪声主要为切板机、压板机和打磨机等机械设备噪声,通过合理布置,设备减振、绿化带等降噪声措施后,项目四周边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