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关于《阳春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3-01-17 11:31:52 文章来源: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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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至今,阳春市市区没有发布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文件。随着阳春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需对阳春市建成区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引导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编制和实施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环境噪声执法管理、建设项目环境规划、噪声污染源治理、信访矛盾处理等提供依据。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改变作出调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函》(粤环函〔2019〕894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划定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要求调整和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

、划分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阳春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北至城东大道和阳春大道北段,南至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吉园区和七星园区),西至火车站广场,东至阳春第一中学高中部和阳春大道,总面积约34.45平方公里。

、划分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没有划分乡镇的原因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7点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一)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阳春市城市建成区,未将阳春市辖区内的乡镇纳入划分范围。

、各类适用区域标准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类别

根据国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2014)和国标《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如下几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上各类区域执行的声环境标准限值见下表。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相关文件: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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